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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辅警考试必考法条干货

发布时间:2024-04-19 14:38:27 影响了:

 2021 年最新辅警考试 必考法条 干货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1. 户籍工作

 第三章 户籍室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事项,应当及时、准确。

 第二节

 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四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值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 (四)保卫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备勤是指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四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 110 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110 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第五十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所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公安派出所所内整理文书簿册、处理有关工作事宜及保养装备。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应当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公安派出所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第五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留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将被留置人员置于留置室内; (二)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 (三)保护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戒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2. 案件处理

 第五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 5 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十六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五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本规范第六十条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治安检查站点进入警戒状态,全面部署堵截。

 第六十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一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导围观人员; (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六十二条 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六章

 巡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维护公共秩序,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救助走失儿童、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难者; (五)排解纠纷;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六十四条 巡逻应当以徒步和骑自行车巡逻为主,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

 第六十五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治安混乱地区等作为巡逻重点,确定设立岗卡的部位和巡逻密度、快速反应所需的时间,形成巡逻路线,并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车巡组停留作小区域巡查时,除遵守本规范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放车辆不得妨碍交通; (二)必须下车徒步实施,不得仅在车内观望; (三)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一人,保护车辆安全及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

 第六十九条 执行便衣巡逻、蹲守时,应当做到:

 (一)报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并备案; (二)随身携带工作证件; (三)携带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时,应当进行隐蔽或者伪装。

 第七十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一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 1 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四)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公安派出所民警解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第七十三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戒具,然后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第七十四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七十五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车辆行驶证件和牌照; (四)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六)若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七十六条 巡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劝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离家出走、逃学的; (三)深夜在公共场所逗留或者游荡街头的; (四)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 (五)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3. 治安检查

 第七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治安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有无营业许可证照及其项目变更情况; (二)房屋建筑的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 (四)配备治安保卫、保安人员情况; (五)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六)治安秩序情况; (七)从业人员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行业、场所、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查处;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一安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

 (四)检查时应当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从检查身份证件入手,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 (五)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六)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办理法律手续,开具单据; (七)日常检查应当注意发现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改造、变动情况,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七十九条 日常检查,除依照本规范第起七十七条所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外,应当区分不同场所、行业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旅馆业 1、是否按规定登记,登记项目是否齐全; 2、是否使用合法的公民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3、被检查人的言谈、举止、衣着、作息是否正常,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是否相符。

 (二)刻字业 1、是否具备刻制公章的审批手续; 2、有无非法刻制公章的情况。

 (三)印刷业 1、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2、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

 3、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

 (四)旧货业 1、有无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 2、有无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情况; 3、有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情况。

 (五)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1、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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