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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22:32:47 影响了:

小编语:为你精心整理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果喜欢就请继续关注我们博文学习网(www.hnnscy.com)的后续更新吧!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篇一:_______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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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二)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souask/

2.目前,公司产品结构中量仪规模还较小,量具仍占绝对比例。公司发展目标是成为量具与量仪并重的精密仪器生产商。为尽快实现该目标,公司从意大利知名精密仪器生产商_________公司引进了三座标测量机、刀具预调仪制造技术,并已与_______交大联合在激光位移传感器、三维视觉测量仪等方面进行研发和技术储备。由于量仪科技含量更高,在生产出产品后还要提供现场安装、调试和使用指导等服务,对公司技术消化吸收能力、持续研发能力、精密制造能力、销售能力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存在不能顺利实现产品结构调整目标的风险。

3.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应收账款中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龄都在_________年以内,且债务方主要为合作多年的老客户,信誉良好,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低,但若一旦发生坏账,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是经_________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批准,以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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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号为(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公司发起人为原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即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名自然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_________所验字[_________]_________号)审验证明,截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万元,均以净资产出资。

本公司设立后,分别于_________年分红送股及配股增资、_________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目前,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发行人股本

(一)本公司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股,本次发行_______________万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_______先生和第二大股东_______先生承诺:“自

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份,也不由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_______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_____________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该公司上市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本公司出售该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数的_____%;自该公司上市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出售该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的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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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余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本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比例(略)

注:“SLS”是“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指国有法人股。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公司的业务和技术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数显量具量仪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研发。

本公司生产的量具量仪有___________多个品种、____________多种规格,按产品用途可分为四类:卡尺类、千分尺类、指示表类、其他产品(主要包括量仪、传感器、角度尺等)。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数显类产品销售收入达到___________%以上,非数显产品主要是盈利能力较强的非标、大规格产品。

公司产品主要用于计量检测,计量检测是制造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各生产企业均需根据生产工艺、经营管理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二)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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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销售模式

公司内销产品全部以自主品牌进行销售,为便于管理,公司将国内市场分为______大片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_______地区、_______地区、_______地区、_______地区,每个地区由专职销售经理负责,设有多个特约经销点,并拥有一批直供户。经统计,目前公司已拥有_______多家经销点,_______多家直供户。另外,公司在_______设有专业的销售公司,主要承接非标、特殊用途产品业务,负责_______地区的销售,承担_________地区分销、配送功能。

2.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模式

本公司自设立时就定位生产数显量具,由于国内市场尚未启动,产品主要面向境外市场。创建初期公司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必须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并且由于公司规模尚小,尚未树立市场知名度,也需要利用外贸公司的国外客户网络进入国际市场。长期以来,公司已与______多家外贸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拥有了一批稳定客户,主要分布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地。

3.自营出口模式

_______年公司取得了自营进出口权,通过公司网站、每年参加广交会及一年______到_____次出国参加展览会等方式,直接与国外客户接触,邀请其到工厂考察、洽谈,获取订单,逐步建立了自已的客户网络。目前,公司产品已出口到_____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了一批稳定、长期的国外客户,自营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达到全部出口的_______%。

(三)公司所需主要原材料情况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篇二: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国证监会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号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

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报告期

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

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

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2010年11月,你公司购

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目前,你公

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鉴于经

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

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

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篇二: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201101】索 引 号:40000895x/2011-00802 分类: 首发 ; 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1年01月06日 名 称: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主 题 词: 行政许可 股票 发行 决文 号: 无 定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号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报告期

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

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

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2010年11月,你公司购

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目前,你公

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鉴于经

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

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

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号

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2日举行2010年第258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

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2007年—2009年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且主要产品销

售价格下降幅度高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但你公司2007年—2009年毛利率水平处于

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1月—9月,你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主要原料价格同比

上升,但你公司毛利率水平仍保持2009年的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

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价格变动事项对你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

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10号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

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5.35%、16.88%和19.54%,而

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10.62%、10.39%和10.62%。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远高

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

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

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

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篇三: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证发?2013?19号

─────────────── 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股网下发行参与人: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根据《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

稿)》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转载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国证监会)

主题词: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 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中国证监会。抄送: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发行监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送:所内各部门,存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可成为本办法

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

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

商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

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

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

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八条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主承销商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网下发行,

并完成在主承销商的登记备案工作。主承销商应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

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提供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

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应由主承销 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

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

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

“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

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

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

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 第十三条 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截止前完成登记备案并申领ca证书的,方可参与网下

发行。

第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时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

交股票代码、发行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完成初步询价篇四:关于修改《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 ? 关于修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05-09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文号:上证发〔2014〕30号日期:2014-05-09

新股网下发行参与人: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根据中国证监

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

证发〔2013〕19号)同时废止。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网下投资者在参加初步询价前须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下申购平台从中国证券业协会处获取备案信息。

二、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业务,须持有1000万元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

份市值,市值计算规则与网上发行相同。

三、明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

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

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可成为本办法所

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篇三:中国电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46,700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人民币1.00元

人民币8.92元

2016年7月2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18.67亿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发行股数: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格:预计发行日期: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A股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中视总公司、央广传媒、长影集团、江苏广电、

歌华有线、电广传媒及中国联通均分别承诺:自本公司A股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7日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进口影片政策变动对本公司业务产生影响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

[2003]第418号)的规定,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 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唯一承担境外影片的进口业务,接受国 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影片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 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和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供片发行。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电影进口业务的 通知》,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仍承担境外影片进口业务,负责进口影片报审、 与外方签署影片引进协议、与外方进行结算和报关缴税等工作,进口影片的其他 具体业务可由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实施;本公司承担原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 的进口电影发行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的管理费,由本公司汇总为发行收入,其中15%上缴中影集团。

2012年2月18日,中美两国政府在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 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增加引进14部美国高技术格式影片,美国进口分账影片美国企业分账比例提高至25%。根据这一进口影片政策的 变化,2012年2月18日后与外方签署协议引进的影片,中影集团不再委托本公司 从事相关进口影片的具体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1.5%和买断影片管理费,由本公司和华夏公司从发行收入中上缴中影集团。此外,本公司进口分账 影片发行环节的成本占比将大幅上升。

2012年,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从事进口影片的其他具体业务所产生的净收益(即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管理费之和的85%)为10,331.82万元,该块业务的取消使本公司不再获得受托从事电影进口环节具体 业务的收益,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收益造成影响。但是由于进口影片数量的增

加,以及国内电影市场的持续升温,这将缓和公司电影发行板块的收益下降。中 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 录》的政策影响从2013年开始已经趋于稳定。

由于进口环节增值税出现变化,在原有合作模式基础上,经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备案,中影集团、本公司、华夏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进口影片票房分成的合作协议》,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影集团并由中影集团 缴纳的影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至6%,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 影集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例由1.5%调整至2.5%,上述调整自2015年 1月1日起执行。综合来看,由于与支付给中影集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 例的提高程度相比,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下降程度更大,因此,上述合作模式的调 整将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形成正面影响。

因本公司来自进口影片的发行收入和毛利贡献占总收入和毛利的比例较高,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收入占比分别为36.50%、46.59%和43.86%,毛利占比分别为23.20%、33.77%和37.17%。如果“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进口影片管理政策未来发生调整,例如增加能够开展进口影片发行业务的公司家数,将 会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带来较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公司的总体业绩表现。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股东中视总公司、央广传媒、长影集团、江苏广电、歌华有线、电广传媒及中国联通均分别依法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 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 于10,000万元。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 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 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 总额的2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 自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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