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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定(豫安委办54)(1)(1)

发布时间:2024-04-26 05:05:5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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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豫安委办

 〔 2020 〕 54 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定的 通 知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 位 ,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体系建设,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起草了 《河南省煤矿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定》,

 现印发你们 ,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 实施中有关问题和建议 , 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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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 以下简称

 “双重预防体系” )

 建设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 安委办

 〔 2016 〕 11 号 )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 煤安监行管

 〔 2020 〕 16 号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范围内所有生产和建设煤矿、煤矿上级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监管监察 ,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 “把风险化解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之前”的原则,转变安全管理理念,由查隐患向防风险转变,实现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闭环管理。建设规范、管用、智能、可持续、全覆盖的煤矿

 “双重预防体系” ,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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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监察。

 第四条 “双重预防体系” 应有科学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全面覆盖的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体系、有责任明确的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有线上线下的智能化信息平台、有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 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 , 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责任。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应 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 工作流程做出规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应对事故 隐患分级标准 , 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督办、验收、销号、分析总结、检查考核做出规定并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层面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和运行机制,指导、监督、考核区域公司和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工作。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负责,组 织制定集团公司双重预防体系标准、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主管 负责人对企业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 业务系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双重预 防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运行工作。

 第六条 区域公司落实集团公司规定,负责区域公司层面的体系运行,指导、监督、考核所属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主要负责人是区域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煤矿双重预防体系监管工作全面负责;主管负责人负责对所属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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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系统双 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双重预防体系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双重预防体系 运行工作。

 第七条 煤矿是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责任主体,制定煤矿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全面负责; 主管负责人对煤矿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系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双重预防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双重预防体系运行工作。

 第八条 煤矿应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内容纳入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 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前组织对矿长和分管负责人等参与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 1 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培 训 ,且不少于 4 学时。

 ( 二)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且每年该项内容培训不少于 2 学时。

 ( 三)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

 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 ( 队 ) 管理人员进行 1 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 , 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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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于 4 学时。

 ( 四 ) 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 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 和要求、所在区 ( 队 ) 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 , 且每年该项内容培训不少于 2 学时。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九条 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和危害暴露的可能性 , 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严重 性的组合。

 第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 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 标注 :

 ( 一 ) 重大风险

 ( 红色 ) : 危险因素多 , 管控难度大 , 如发生事故 , 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煤矿重大事故 ;

 ( 二 ) 较大风险

 ( 橙色 ) : 危险因素较多 , 管控难度较大 , 如发生事故 , 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煤矿较大事故 ;

 ( 三 ) 一般风险

 ( 黄色 ) : 风险在受控范围内 , 如发生事故 ,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一般事故 ;

 ( 四 ) 低风险

 ( 蓝色 ) : 风险在受控范围内 , 如发生事故 , 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工伤事故。

 第十一条 风险点划分,煤矿可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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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 根据生产经营场所 ( 单位 ) 、生产系统、岗位 ( 作业地点 ) 、设备、设施、操作、管理活动等划分风险点,应涵盖临时性特殊的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 风险辨识评估 , 按照生产 ( 作业 ) 流程的阶段、场所、设备、装置、作业活动、人员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对矿 井生产全过程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充分考虑过去、现在、将来三 种时态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下的危险有害因素。针对风 险点内的危害因素 , 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等级评估。

 第十三条 除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外,有下列情形的 , 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

 ( 红色风险 ) :

 ( 一 )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 二)发生过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工伤事故 , 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风险辨识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每半年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风险辨识评估。在矿井现状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基础上,结合公司检查掌握 的情况,对存在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工作面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进行现状评估分析 , 提出改进意见。

 ( 二)发生瓦斯事故、水灾事故、冲击地压事故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全国煤矿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后,组织进行专项安全风险 辨识评估。

 对辨识评估出的重大风险应跟踪落实管控情况,确保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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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到位。

 第十五条 区域公司风险辨识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每季度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风险辨识评估。在矿井现状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基础上,结合公司检查掌握的情 况,对存在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工作面及采取的管控措施进行 现状评估分析 , 提出改进意见。

 ( 二 ) 每季度对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瓦斯防治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的水害防治系统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三)每半年对所属采深超千米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各个系统及作业地点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四)煤矿新水平设计前、新采区设计前、非瓦斯、水害、冲击地压事故矿井复工复产前、省外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省内其 他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对辨识评估出的重大风险应跟踪落实管控情况,确保风险管 控到位。

 第十六条 矿井风险辨识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每年进行 1 次全面系统的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二 ) 出现以下 4 种情形之一的 , 开展 1 次专项辨识评估 :

 1.

 新水平、新采 ( 盘 ) 区、新工作面设计前 ;

 2.

 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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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变化时 ;

 3.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反风演习、工作面通过空巷 ( 采空区 ) 、更换大型设备、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综采 ( 放 ) 工作面安装回撤、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 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或 推广应用前 ;

 4.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 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省内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所属集团 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

 ( 三 ) 每月对以下 8 个方面 , 开展 1 次现状安全风险辨识评

 估 :

 1.

 采煤工作面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2.

 煤巷掘进工作面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3.

 岩巷掘进工作面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

 一通三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5.

 瓦斯防治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6.

 机电运输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7.

 防治水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8.

 矿井基础管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七条 矿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 一)每年底由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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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室、区 ( 队 ) 进行。

 ( 二)重点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围应覆盖井下所有系统、场所、区域。

 ( 四 ) 年底前完成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的编制 , 制定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 五)《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应包含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相应的管理、技术、工程等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的人员、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 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矿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 一 ) 新水平、新采 ( 盘 ) 区、新工作面设计前 , 开展 1 次

 专项辨识 :

 1.

 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进行 ;

 2.

 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

 3.

 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有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措施的补充完善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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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 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 二)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 开展 1 次专项辨识 :

 1.

 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科室进行 ;

 2.

 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

 3.

 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有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措施的补充完善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

 4.

 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 三)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反风演习、工作面通过空巷

  ( 采空区 ) 、更换大型设备、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综采 ( 放 ) 工作面安装回撤、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 , 开展 1 次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1.

 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科室、区队进行 ;

 2.

 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

 3.

 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有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措施的补充完善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

 4.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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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 , 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省内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所属集团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 , 开展 1 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评估 :

 1.

 专项辨识评估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进行 ;

 2.

 识别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

 3.

 编制专项辨识评估报告,有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措施的补充完善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

 4.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矿井现状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 一)现状风险辨识评估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科室、区队

 进行。

 ( 二 ) 依据 8 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

 ( 见附件 ) , 对各个系统及作业地点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三)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系统及矿井风险等级 , 判定是否能够组织正常生产作业。

 第二十条 风险管控措施 ,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落实 :

 ( 一 )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由矿长组织实施 ,保障

 人员、技术、资金满足需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重大风险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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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矿长掌握并落实本矿重大安全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 , 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相关 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

 ( 三 ) 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的区 ( 队 ) 长、班组长掌握并落实该区域重大安全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 ; 区 ( 队 ) 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 四)矿长每年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总结分析 , 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各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管控 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

 (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

 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 二 ) 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 , 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 三 ) 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 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 四 ) 依据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结果 , 编制风险管控清单 , 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 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 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续更新改进。在煤矿年度、专项安全风险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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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评估及管控措施定期检查分析后,及时补充完善重大风险清 单 , 更新完善风险管控清单。

 第二十三条

 基础资料管理。煤矿应完整保存风险管控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 点台帐、风险管控清单、年度、专项风险辨识评估资料、月、半月检查分析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煤矿风险公示公告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煤矿应当在行人井口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可能的事 故类别及后果、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等。

 ( 二 ) 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 人数应符合有关限员规定 , 井口显著位置悬挂限员牌板。

 ( 三 ) 对存在风险的岗位 , 应当为岗位作业人员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应急处置卡。

 ( 四 ) 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设备设施 , 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 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 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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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安全行为、环境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按照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整改难易程度和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 般事故隐患。

 ( 一 ) 重大事故隐患 ,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 隐患。

 ( 二 ) 一般事故隐患 ,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第二十七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判定标准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隐患排查周期及频次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集团公司每半年、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 二)区域公司每季度、各业务管理部门每月组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 三)煤矿采用定期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定期隐患排查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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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 包含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 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 , 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 二)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

 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

 ( 三 ) 科室区队在矿井生产期间 , 每天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 查。

 ( 四 ) 岗位作业人员每班进班前进行安全确认 , 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根据岗位职责,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 五)每班矿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第三十条 煤矿专项隐患排查 , 有以下情形 , 需组织不定期的专项隐患排查 :

 (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变更、修改时。

 ( 二)有可能影响安全的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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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艺参数改变时。

 ( 三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四 ) 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 五)地震风险影响期、夏季汛期、冬季冷冻以及极端或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 六 ) 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时。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负责治理 , 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五落实” 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公司进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

 4.

 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

 5.

 治理的期限和要求 ;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

 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8.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二 ) 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 , 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 , 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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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 , 当班采取措施 , 及时治理消除 , 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的安全措施, 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 一 ) 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并落实到位。

 ( 二 )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 ( 指可能危及治理

 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 电击、机械伤人等 ) , 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 治理过程中现场有 专人指挥 , 并设置警示标识 , 安检员现场监督。

 ( 三 )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 设施、设备和装置 , 应当加强监护 , 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 二 ) 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 , 由上一层级单位

 ( 部门 ) 和人员实施督办。

 ( 三 )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 治理责任单位 ( 部门 ) 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 , 并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验收销号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煤矿及上级公司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 ,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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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责任单位 ( 部门 ) 负责验收 , 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 二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 煤矿完成治理后,需报告发现隐患的监管监察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 单位 ) 进行复查 , 复查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三十五条 公示监督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 二)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

 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止作业 ( 施工 ) 范围。

 ( 三 ) 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 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

 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 四 )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 ,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 方式加以明示 , 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三十六条

 分析追溯。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 议,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 因 , 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 , 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 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改进措施。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追根溯源,推行隐患责任倒查机制, 追溯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追究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失职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级公司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共性问题,同样进行溯源 追责 , 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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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当将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治理重点内容 ,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 , 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 二 ) 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

 ( 三 ) 依据风险管控清单 , 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 四 )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 制定措施及时治理 , 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向从业人员通报。

 ( 五)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六)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

 ( 七 ) 落实隐患溯源及责任追究 , 考核隐患治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煤矿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 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 三 ) 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

 ( 四 ) 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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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 2 年以上。

 第四章 双重预防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煤矿应建立矿井智能化信息管控平台。通过电 脑PC 端和手机 APP 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管控 , 对风险记录、跟 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实时在线管理;对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异常情况自动报警、信息上报、考核 等全过程实时在线管理。

 第四十条 统一使用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 实 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 息管控平台多网融合、信息对接、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第四十一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上传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闭环管理 , 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自行 “闭环” 管理、整改销号。

 第四十二条

 煤矿辨识评估的重大、较大风险和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逐级报上级公司,同时上传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公司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 患,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同时上传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建立 “双重预防体系” 信息报送机制 , 及时更新和完善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中涉及本单位信息,

 更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机构、风险评估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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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管监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煤 矿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 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根据煤矿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有关规定 , 建立完善辖区内煤矿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相关制度。

 ( 二 ) 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煤矿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工作,不断完善 “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机制。督促煤矿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严格实施分级管控,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并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 三)定期分析评估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分级承担辖区内煤矿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挂牌督办工作。

 (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煤矿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信息。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并遵守下 列规定 :

 ( 一 )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 推动煤矿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自查自改自报,督促煤矿企业实现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信息化实时在线管理。

 ( 二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风险、事故隐患的 , 应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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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并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 员 ,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定期督导 ; 应纳入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内容 , 督促煤矿落实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应将 “双重预防体系” 运转情况纳入事故调查内容 , 从严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鼓励煤炭企业及其所属各生产和建设矿井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自报工作。各类安全风险及隐患治理基本信息已录入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时作为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 省政府令 191 号 ) 对煤矿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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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 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

  附 件 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

 一、矿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

 工作面名称:

 评估结果:

 评估时间: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色”结果 存在问题 评估人签字

  顶板 1. 井下采掘工作面施工,顶板管理可靠,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2. 井下采掘地点过构造等危险区域,措施可靠,不 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不符合任何 1 项均评定为红色; 符合评定为蓝色。

  机电运输管理 井下采掘地点机电设备选项符合规定,性能完好, 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采 掘 专业 年 度

 防突管理

 非消突掘进头、工作面不进行采掘活动。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辨识

 一通三防 1. 各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可靠、通风系统独立,风量、风速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 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安装齐全,运行正常。

 3. 采面各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4. 自燃、容易自燃工作面防灭火系统安装完善。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防治水 防治水评价经过上级相关单位批准,水仓、排水系统完善,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治水措施执行到位。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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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色”结果 存在问题 评估人签字

 防治

 1. 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内容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水机 构和 不符合第 1 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2 项评定为橙色。

 管理 符合评定为蓝色。

 制度

  1.采掘工作面应查明前方及其附近老空、老巷位置

 地 测 专业 年 度辨 识

 老空水害 及其积水情况。

 2. 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前应采取物探、钻探验证等有效手段消除老空水害隐患。

 3. 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期间应采取长探短掘措 不符合第 1 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2、3 项评定为橙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施,保证工作面安全掘进及回采。

 水文地质条件

 1. 查清采掘活动区域的老空老巷,含水层等富水体的位置等情况。

 2. 采掘活动前应采取物探、钻探验证等手段消除水害隐患。

 不符合第 1 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2 项评定为橙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过构

 采取超前钻探等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前方及其附

 不符合项评定为红色

  造带 近的地质构造赋存情况。

 符合评定为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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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色”结果 存在问题 评估人签字

 1.井下各施工地点无瓦斯超限,瓦斯管理可靠,不

  瓦斯 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2.井下巷道死角、高顶处等危险地点,管理措施可 不符合任何 1 项均评定为红色;符 合评定为蓝色。

 靠,无瓦斯积聚现象。

 火

 1. 井下各密闭和采空区无 CO 和高温点; 2. 矿井注浆系统安全可控、运行正常; 3. 井下各地点消防设施齐全、完善; 4. 各地点密闭和工作面防灭火管理到位。

  第一和第二条不符合评定为红色; 符合评定为蓝色。

 通专 风业

 煤尘

 1. 井下巷道无煤尘超限现象; 2. 井下各地点防尘设施齐全、完善。

 第一条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年 度

 辨 识

 1.采掘头面掘进(回采)前必须抽采达标,工作面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抽采达标评判经上级审批下达。

 2.煤巷(工作面)区域验证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

  突出 现象;

 3. 煤巷(工作面)各项突出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4. 各地点安全防护设施安装完善、齐全、可靠。

 5. 过地质构造带制定专项防突措施,并严格执行。

 爆破

 1. 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发放符合规定; 2. 爆破施工作业符合煤矿规程规定。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矿井负责人:

 总工程师:

 - 28 -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1.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

 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名称:

 评估“四色”结果:

 评估时间:

 项目 名称 评估 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 色”结果 存在 问题 评估人 签字

 设计前评估 设计条件

 主要内容 1. 地质报告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2. 新水平、新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3. 相邻矿井、煤层、工作面开采现状及灾害情况。

 任意 2 项及以上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第 1、2 项之一为橙色。

 不符合第 3 项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地质因素

 资源量

 1. 资源勘查程度符合设计要求;储量动态报告符合要求,“四量”平衡。

 2. 设计储量满足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要求,且垂深小于 1200m。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构造

 1. 有区域内构造单元、构造特征、构造复杂程度的详细说明。

 2. 有区域内褶曲、断层、岩浆岩、陷落柱等主要地质构造的位置、特征及控制程度详细评价和说明。

 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煤层赋存

 1. 对区域内煤层厚度、煤层层间距、煤层稳定性、煤层结构、煤层顶底板岩性、煤层倾角等有详细评价和说明。

 2. 可供保护层开采的煤层赋存情况。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水文地质 1. 水文地质报告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2. 对区域内含水层及隔水层、构造导水性、充水因素、矿井涌水量等有详细评价和说明。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 29 -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色”结果 存在问题 评估人签字

  设计前评估

  开采灾害因素

 瓦斯 1. 有区域内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梯度的定量数据。

 2. 区域内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煤层自燃 有区域内煤层自燃参数、自燃等级、自燃发火期的定量数据和定性描述。

 不符合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煤尘爆炸 有区域内煤尘爆炸指数、煤尘爆炸性的定量数据和定性描述。

 不符合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煤层顶底板

 对区域内煤层直接顶、直接底、基本顶、基本底的岩性、分类及稳定性有详细评价和说明。

 不符合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地温 有区域内地温梯度、热害状况及等级定量数据和定性描述。

 不符合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冲击地压

 对区域内地压显现情况、邻近区域地压显现情况、有无冲击地压现象有详细评价和说明。

 不符合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矿井主要安全系统

 通风系统 1. 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系统完善可靠。

 2. 主要通风机运行合理,风量满足实际生产需要。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瓦斯防治系统 1. 瓦斯抽采系统完善,运行正常,能力满足要求,实现分源抽采。

 2. 瓦斯防治措施健全。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防治水系统

 1. 防治水系统完善,运行正常,能力满足要求。

 2. 防治水措施健全。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 30 -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色”结果 存在问题 评估人签字

  设计前评估

 矿井主要安全系统 防灭火系统

 1. 防灭火系统完善,运行正常,能力满足要求。

 2. 防灭火措施健全。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防尘系统

 1. 防尘系统完善,运行正常。

 2. 防尘措施健全。

 第 1、2 项均不符合评定为红色。不符合其中一项为橙色。

 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冲击地压监测系统 1.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冲击地压监测系统,系统完善, 运行正常。

 2.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防冲设计。

 3. 建立、健全防冲监测制度。

 不符合第 1 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2、3 项之一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安全监控系统 1.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按规定安设和使用,运行正常。

 2. 各类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复电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不符合第 1 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2 项评定为黄色。均符合评定为蓝色。

  信息化系统

 1. 建立矿井信息化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安全监测、生产过程信息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2. 各种检测仪器仪表、传感器、自动化设备的网络化、智能化及其在恶劣生产环境中的安全可靠应用;图像监视和传输的数字化。

 3. 应用计算机网络、自动化和机电一体化技术和综合自动化,逐步实现对矿井所有机电设备的集中控制, 实现生产少人(无人)化。

 不符合其中 2 项评定为橙色。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专业、设计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

 矿井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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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2.采煤工作面初采)

 工作面名称:

 评估结果:

 评估时间:

 项目 名称 评估 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 色”结果 存在 问题 评估人 签字

 顶板管理 1. 支架(单体柱)初撑力符合规定,矿压监测仪器、仪表数量满足要求。

 2. 支架接顶严实,不挤不咬,不超高使用;构造异常区特殊支护符合规定。

 3. 液压系统无跑、冒、滴、漏现象;支架(支柱)零部件齐全,各结构件无变形、无开裂。

 不符合第 1、2 项之一评定为橙色; 不符合第3 项累计达到3 处评定为橙色。

 符合评定为蓝色。

 机电运输管理 1. 各类电器设备无失爆,保护齐全、完好。

 2.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泵站运转正常。

 3. 备用材料、油脂、配件数量及存放,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不符合第 1 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2 项评定为橙色 不符合第 3 项评定为黄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采煤工作面初采 防突管理 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并经上级相关单位批准。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一通三防 1. 工作面通风设施可靠、通风系统独立,风量、风速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 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安装齐全,运行正常,非生产状态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0.5%。

 3. 采面各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4. 自燃、容易自燃工作面防灭火系统安装完善。

 5. 工作面综合防尘系统安装完善,各转载点喷雾、架间喷雾、两巷防尘喷雾等装置齐全,符合《作业规程》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要求。

  防治 防治水评价经过上级相关单位批准,水仓、排水系统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

  水 完善,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治水措施执行到位。

 符合评定为蓝色。

 部门负责人:

 专业副总:

 专业负责人:

 - 32 -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3.掘进工作面贯通前)

 工作面名称:

 评估结果:

 评估时间: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色”结果 存在问题 评估人签字

 掘进工作面贯通前 贯通措施 1. 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

 2. 贯通措施中必须明确地面、现场总指挥及贯通联络方式;贯通措施落实到位。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防突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防突措施执行到位,如防突安全防护措施(压风自救、防突反向风门、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等)。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地测防治水 1. 巷道按地测部门标定的中心、腰线及层位施工。

 2. 贯通巷道无水害威胁。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一通三防 1. 局部通风正常。

 2. 按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要求构筑通风设施。

 3. 贯通巷道保持正常通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

 4. 突出煤层坡度大于 20 度,严禁上山掘进施工。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顶板 1. 工作面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 贯通巷道迎头 10m 内帮、顶支护采取加固措施。

 3. 贯通巷道工程质量合格。

 不符合第 1、2 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3 项评定为橙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爆破 1. 按措施规定设置爆破警戒。

 2. 按措施规定对巷道内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妥善保护。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

 符合评定为蓝色。

 机电 巷道内电器设备无失爆现象,保护齐全、完好。

 不符合任意一处评定为红色。

 符合评定为蓝色。

 贯通准备 1. 当综掘巷道在相距 50m 前、其他巷道相距 20m 前, 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执行贯通措施。

 2. 施工现场标定醒目的贯通控制点,准确控制贯通剩余距离。

 3. 施工队、调度室及贯通现场悬挂贯通施工进展图并及时填写进度。

 4. 贯通前,召开贯通预备会议,落实贯通措施执行情况。

 不符合第 1、2、4 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

 不符合第 3 项评定为橙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部门负责人:

 专业副总:

 专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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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4.生产工艺变化)

 工作面名称:

 评估结果:

 评估时间: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 “四色” 结果

 存在问题

 评估人签字

 生产工艺变化

  技术参数

  1. 生产工艺技术参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背国家明文规定。

 2. 生产工艺符合矿井生产需求。

  不符合任何一项评定为红色。

 符合评定为蓝色。

 顶板管理

 生产工艺支护有效,能够良好的控制顶板。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机电设备

 设备选型能够满足现实施工需求,没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一通三防

 生产工艺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没有违规现象。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防治水

 生产工艺符合防治水规定,没有违规现象。

 不符合评定为红色。符合评定为蓝色。

 部门负责人:

 专业副总:

 专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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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5.采煤工作面收尾)

 工作面名称:

 评估结果:

 评估时间:

 项目 名称 评估 内容 评估指标 评定标准 评估“四 色”结果 存在 问题 评估人 签字

 顶板管理 1. 支架(单体柱)完好,初撑力符合规定,矿压监测仪器完好。

 2. 工作面按规定进行上网上绳。

 不符合第 1、2 项之一评定为红色; 符合评定为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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