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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河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0 19:19:0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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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县河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河长制县级考核机制,规范河长制考核工 作,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xx 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工 作方案》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对镇街总河 长、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县河长对相应 河湖镇街河长的考核。

 第三条 县总河长是全县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全 县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镇街总河长为本辖区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 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镇街河长为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分管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 理保护负领导责任。

 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确定的河长制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承担的河长制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问题导 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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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

 第六条 河长制工作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组织实施,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县总河长或者县副总河长对镇街总河长进行考核,县 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二)县总河长或者县副总河长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实施; (三)县河长对相应河湖镇街河长进行考核,县河长制办公 室组织县河长的联系单位具体实施。

 河长制工作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应于下一年 2 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对镇街总河长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 (二)年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六)按照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对镇街河长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 (二)县级重要河湖年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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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考核 以下内容:

 (一)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 (二)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六)信息报送情况; (七)按照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对镇街总河长、河长的考核实行千分制,其中,日 常考核占 30%,年终考核占 70%。

 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 到相关成员单位。

 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分值,结合工作实 际,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一条 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考核占 30%,年终考核占 70%。

 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 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二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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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镇街总河长、河长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得分 90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0 分(含)至 900 分的为良好,600 分(含)至 800 分的为合格,60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镇街级河长考核结果中,出现一次合格(含)以下等次的, 其所在镇街总河长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河长制 工作考核中得分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 分(含)至 90 分 为良好,60 分(含)至 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

 (一)河湖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不力的; (二)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影响供水安 全的; (三)不服从闸坝调度管理,造成生态损害的; (四)伪造考核数据或资料的; (五)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的; (六)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被纪检、监察、 审计等机关立案查处的; (七)按照规定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应当定为不合格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在一 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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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综 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实行河长制工作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考核 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镇街总河长、县河长制办 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向县总河 长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县总河长予以 约谈。

 第十九条 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伪造考核数据、资料,造 成考核结果失实的,按照《xx 县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的规定 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坚 持原则,实事求是,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河长制 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 县委办公室、xx 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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