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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26 03:56:08 影响了:

 :

 编号:

 (单位名称或项目经理部名称缩写-周转材料租赁-年份-编号)

  (填写全称)

 工程

 周转材料租赁 合同

 承租方 :

 出租方 :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

 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市

  区(县)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注明:乙方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互利、诚信原则,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乙方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乙方的税务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租赁单价

 租赁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量 现值(元)

 租金(不含税金)元/日 备

 注

 增值税

 增值税:

 税率为

  ,具体税金按照租金*税率进行计算确定。

 2.1 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乙方应无条件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暂定数量向甲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租金要求(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数量予以明确)。

 2.2.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合同期内租赁单价不予调整。

 3. 租赁物的质量要求

 3.1 乙方提供的租赁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满足甲方的正常、合理的施工需要。租赁物表观应干净整洁,不应存在变形、锈蚀等情形。

 3.2 乙方供应的租赁物进场时必须保证质量为合格产品,不应存在损坏和外观及质量瑕疵。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符合甲方施工需要的租赁物。

 3.3 因租赁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满足合理施工需要而造成的(如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租赁物系用于甲方工程建设施工,甲方按租赁物的性能合理使用租赁物。

 5. 租赁期限

 5.1.租赁期限暂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租赁期限及租赁起止日期甲方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定,另行通知乙方;暂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物的供应。

 5.2.甲方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应提前 24 个小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5.3.租赁期满,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续租,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5.4 双方特别约定:每年季节性停工(如冬季施工、春节等)期限为

 月,此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

 6. 租赁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1.租赁物进场时交付的方式、地点 6.1.1 交货方式:工地交货,乙方负责将租赁物运输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装车、运输等租赁物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租赁物到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的卸车、堆码及费用由甲方负担。

 6.1.2 交货地点:

 省

 市

 区中铁

 项目经理部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6.1.3 交货时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根据甲方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租赁物供应的准备。每次需货前,甲方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如计划变更,甲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 12 小时通知乙方。

  (2)交货时间为:填具体时间

 。

 6.1.4 甲方指定联系人(负责租赁周转材料的验收、签认)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6.1.5 乙方指定联系人(负责租赁周转材料的交验、签认)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结算以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均无效。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2.租赁物退场时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2.1 租赁物退场时的交付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⑴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工具将租赁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点运出并承担运输、装卸及相关一切费用;租赁物在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装车及费用由甲方负担。

 ⑵甲方负责组织将租赁物运输至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交付乙方,并承担租赁物装车、运输及相关费用,租赁物运至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卸车、堆码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 交付地点:

 ⑴

 省

 市

 区中铁

  项目经理部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⑵

 省

 市

 区

  乙方仓库。

 6.2.3 交付时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选择一种后,删除剩余选项)

 ⑴分期分批交付,租赁物具体退场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做好租赁物退场交接的准备工作。每批次租赁物退场交付前,甲方提前 24小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如计划变更,甲方应于变更计划交付时间前 12 小时通知乙方。

 ⑵退场交付时间为:填具体时间

 。

 6.2.4 租赁物退场时,乙方指定有权收料人为: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

 结算以指定收料人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

 7. 租赁物的验收标准、地点、方法及期限

 7.1. 数量验收

 7.1.1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双方在甲方工地指定交付地点共同清点租赁物数量,按清点结果确认租赁物数量;如乙方因故未到现场清点数量,则以甲方确认

 的数量为准。乙方多发或误发的租赁物,甲方不予计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时,如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数量短缺,则甲方有权将所有材料均按扣除短缺率(短缺率=实际短缺数量/票据记载数量)给乙方结算。

 7.1.2 租赁物退场交付时,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退场交付地点验收租赁物数量,按双方清点的结果为准确认退货数量。乙方同意甲方租赁的

 按供货总量

  %作为合理损耗,甲方退还供货总量

  %即视为完全退还;对于合理损耗部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7.2. 质量验收

 7.2.1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乙方应随车向甲方提供租赁物质保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7.2.2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货到工地现场后,甲方取样抽检进行验收,甲方可采取目测、破检等一切认为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如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退货,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将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场并补充同等数量且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因此而产生或增加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2.3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租赁双方如对租赁物质量产生异议,由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如租赁物质量无问题,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租赁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检测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租金计算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

 8.1. 租金计算方式:租金计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租金)、租赁数量和租赁时间为基础进行计算。

 8.2. 租金计费起止时间

 8.2.1 租赁物按合同约定时间(甲方通知的交付时间)送达交付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当天为租赁物的租金计费开始时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租赁物的,则自租赁物送达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当天开始计算租金。

 8.2.2 租赁物返还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租金计费结束时间(选择一种后,删除剩余选项):

 ⑴以甲方通知中确定的租赁物退租日期的当天为租赁物租金计费结束时间,乙方拒绝或不及时组织租赁物退场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要求继续计算租金。

 ⑵以甲方返还租赁物至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当天为租金计费结束时间,乙方拒绝或不及时组织接收租赁物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要求继续计算租金。

 8.3.租赁双方计算租金时,应对计算租金的实际租赁物数量进行确认,已经返还的租赁物不计租金。

 8.4.乙方供应的租赁物经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其他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不及时进行处理的,该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租赁物,自始不计租金。

 8.5.租赁期间,租赁物存在灭失或者毁损致使无法继续使用情形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灭失或者毁损无法继续使用的租赁物自灭失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停止计算租金。租赁双方在当月结算时按本合同附件: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灭失(毁损)赔偿单约定计算毁损灭失部分租赁物的赔偿。

 9. 租金、结算及付款方式

 1 9.1 租金

 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此价款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暂定价款,最终以双方结算为准。

 2 9.2 结算

 按月结算,每月 21 日至次月 2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 3 日内将该结算周期内供应的租赁物经甲方有权收料人签收的收料单数量、甲方返还的租赁物汇总报甲方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 30 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甲方签认的租赁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本合同附件 1《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租费结算、赔偿单》的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租赁期满后,双方对历次租赁物的供应、返还和付款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末次结算。

 9.3 付款方式

 本合同无预付款;每月

  日前,甲方按上月结算金额的

 %付款,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汇票或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乙方贴息);另

  %的余款及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维修、赔偿费待租赁结束租赁物退还后 3 个月内付清。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结算后 7 日内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向甲方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并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且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租赁物供应。

 10. 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

 10.1.租赁期间,甲方应对租赁物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摔掼开孔、随意切割与焊接,退还时要清除砂浆等异物,如因甲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灭失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损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10.2.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1.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11.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11.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1 乙方供应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甲方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11.3.2 乙方供应租赁物的规格、等级、数量、表观不符合要求的,经甲方提出后,乙方供应的租赁物仍不能满足甲方通知要求的; 11.3.3 乙方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甲方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 48 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 3 次)的; 11.3.4 甲方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租赁物不需要或数量减少,甲方可就不需要或减少的租赁物部分解除合同。

 11.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12. 违约责任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1.1 因甲方通知错误,造成乙方已经运至甲方工地指点地点的租赁物与甲方需要的租赁物不符的或无理由拒绝接受乙方租赁物,甲方承担乙方因该次租赁物供应而支付的运输费用。

 12.1.2 宽限期届满,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在乙方催告后,仍不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在甲方支付欠付租金的当天,乙方未书面主张该欠付租金违约金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该欠付租金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

 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2.1 乙方供应租赁物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拒收租赁物或要求乙方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租赁物;如乙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租赁物已卸至甲方工地现场,乙方应自行保管并在 48小时内自费将租赁物清理出甲方工地现场,当乙方不按时清理时,甲方有权处理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支出的清理等费用,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该批次租赁物租金。

 12.2.2 因乙方租赁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工程施工出现事故或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

 12.2.3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租赁物,应按未及时送达租赁物价值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具体供应时间;如欠供数量达到当批次甲方需求数量的 20%及以上或甲方的计划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更改供应时间,甲方有权另选厂家供应,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12.2.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发票不能抵扣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含税部分)的 20%的违约金。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约定向:(选择一种,剩余选项删除)。

 (1)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承担。

 1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15. 其他约定事项

 15.1.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才能转让,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甲方自行交还租赁物乙方拒不接受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灭失、损毁、保管等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5.3.本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15.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备注 1:签订补充协议应按原合同评审程序报审)(备注 2:合同起草时,应将填空及修改部分内容标识出来,便于评审)。

 (签字盖章页尽量与正文在一页纸上)

  甲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 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租费结算单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序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租费起止日期 本期计费天数 开累计费天数 租赁 单价 本期租费金额 (元)

 开累租费金额 (元)

 备注

  计算:

  复核: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 2 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灭失(毁损)赔偿单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序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灭失(毁损)日期 赔偿单价 赔偿金额(元)

 备注

  计算:

  复核: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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