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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调整

发布时间:2024-04-26 12:47:06 影响了:

  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调整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上的违法犯罪事件也是逐渐升温,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刑事犯罪规律决定了各种犯罪类型的存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传播,现代的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伴随着当今科技的发展和通讯技术的进步,短信诈骗犯罪应运而生[ 刘鑫.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2.]。手机短信诈骗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才出现的,因此从更深层次来说,手机短信诈骗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信息化诈骗,不过是传统诈骗方式的升级。当前,在西方一些先进的发达国家都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案件层出不穷,无数人受害。自 21 世纪以来,已波及到我国各个地区和城市,俨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侵财类犯罪。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财富分配结构还不均衡,也因此,为手机诈骗犯罪的滋生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土壤。从二十世纪末开始我国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出现并成燎原之势,那个时候改革开放促进了国内经济的飞速增长,这体现出经济的发展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1]。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一些不法分子便会试图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牟取利益。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源头并不是在大陆,而是台湾。

 而由于政府打击力度不够等原因,近几年来短信诈骗犯罪依旧没有被打压下去,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短信诈骗犯罪仍然会非常多,而且现在科技的发展十分迅速,各种聊天和上网沟通的工具越来越多,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也会紧跟社会热点,紧随科技发展水平,使用的手法、工具和内容都会不断变化,确实很难让人琢磨透。公安机关近些年来也加强了对手机犯罪力度的打击,行动时比较轰动,只是后来的实际效果却并没有太大进展,风头过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重新又活跃了起来,总体说来,目前采取的措施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收效甚微。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在我国破坏力如此之大,除了我国基本国情和人口特点外,还有公安机关重视不够,办事效率低下的原因,同时也因为公众防范意识薄弱,相关的机构在防范此类犯罪上下的功夫不够,另外也有在机制体制上的问题不能得到有

  效协调的原因等等[2]。总而言之,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工作不会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各界广泛配合,提高重视力度,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

 1.2 研究目的 作为新型的侵财性刑事犯罪,根据我国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手机短信诈骗在短期内不会消失,而且还可能会有所增加,我们目前并没有采取非常科学、统一、有效的措施来进行整治。犯罪行为的产生是需要很多因素支配的,并不是单纯一个什么原因就会犯罪,当然这也有社会本身的原因,因此要想打击手机短信诈骗,必须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力量[3]。手机短信诈骗现在越来越多,说明我国现在的网络环境存在着许多的弊端。所以,对必须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王雅琼.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笔者通过查阅大量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经过细致的对比、分析、总结,对手机短信诈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归纳,不仅仅介绍了具体的犯罪手段,同时也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重视起此问题,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将罪恶扼杀于萌芽当中。

 第二章 短信诈骗犯罪的理论综述 2.1 短信诈骗犯罪概念 从普遍的情况来看,当下短信息诈骗主要指的是不法之徒利用虚假短信骗取普通群众钱财的犯罪行为,在罪犯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通常会利用一部分群众防范意识差、容易贪小便宜等心理,骗取被害者的财物。手机短信诈骗利用的是网络技术,因此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危害较大等特点,非常难治理。

 诈骗罪在我国历史非常悠久[11],学者对它有着深入的研究。有不少的学者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进行了定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谓的诈骗罪主要是指相关的犯罪人员通过不法手段,占有他人数量较大的财产或者物品的行为[1]。并且,相关条文里也明确指出,如果占有的财产或物品数额非常微小,则不在此范围。2.2 短信诈骗和普通的传统诈骗犯罪的差别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相比较传统的诈骗犯罪不过是改了个形式,但本质上是一样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2]。但是与传统相比,科技含量明显提高了,骗取的方式更加复杂,手段更加高明,往往不是一次性要求很大的金额,而是多次实施

  诈骗。也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可以说,和普通的传统诈骗做比较,短信息诈骗骗局手法更为多样,特征也更为突出。

 2.2.1 是一种新型智能诈骗方式 手机短信利用的是手机等随身物品,轻便易携,而且不受时间、场所的限制,可以即时对话交流,所以犯罪者可以利用群发的功能,大范围的传播散布诈骗信息,不用于被害人面对面的进行接触,减少了一些意外状况,同时也避免了犯罪者心理素质差导致的各种问题[13]。可以说,这种犯罪形式的隐秘性非常强,并不会暴露作案人员的具体信息,而且,可操作性也非常强,犯罪者即使毫无犯罪经验,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违法活动,可以说,这些特征和问题都成为了相关执法人员执法的阻碍。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方式灵活、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破坏力比较大。

 2.2.2 犯罪手段新颖 (1)用来传播虚假信息的途径更为多样化 从目前情况来看,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可以说是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具体举例来说,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移动集团的手机短信业务,编造具有一定隐瞒性和欺骗性的语言,向广大人民群众发送虚假信息,诱骗其缴纳钱财。可以说,和假元宝诈骗等传统诈骗方法相比,短信诈骗的成本更低廉,传播范围也更广,而且用来传播虚假信息的途径也更为多样化。

 (2)发送手机短信的方法“新颖”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诈骗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也更为高科技化,具体举例来说,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目前情况看,作案人员通过手机犯罪的主要手段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就是利用手机逐个犯罪目标、逐条地发送虚假信息,但是这种手法存在诸多的弊端,例如短信发送的效率非常低,发送目标人群数量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传统的人工发送方式相比较,集团发送的效率就较前者高上许多,但是,这种方式也有自身的短板,如费用相对来说较高,还受地点影响。除了以上两种手机短信的发送方法之外,还有一种就是电脑软件发送法,这种发送方法需要一个高效的电脑群发系统,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这种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本身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具体举例来说,“短信通”群发系统就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非法群发软件,经常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并且,这种系统还有一

  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可以将不同的移动通讯装备连接在同一台 PC 机上,并且,自动进行工作,此外,这种群发系统内部还包含有一个拥有海量用户信息数据的资料库,在一次运行过程当中,甚至可以同时预设二百万个号码进行海量信息发送,而且发送速度也非常快,一部移动设备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可以发送将近五万条短信,而一台 PC 机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则可以同时发送十二万条短信。(如图1-1)

 图 1-1 “短信通”短信息群发系统 2.2.3 提取赃款的方式新颖 作案人员通过通存通兑等业务进行资产的非法转移。犯罪嫌疑人先在所在地的银行开设账户,随后即实施诈骗。其以交纳费用或借款等形式要求被害人向其账户内汇入钱款,一旦被害人汇款,犯罪嫌疑人就立即前往银行,在网络 ATM 机上异地取款[14]。

 2.2.4 手机短信诈骗取证难、侦破更难 (1)手机短信诈骗犯在实施犯罪之前,都会准备好作案工具——业务手机。这种手机也就是指作案人员在进行违法行为时所专用的手机。在此,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案犯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和他人联系时,是绝对不会使用这部业务手机的。而且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也会立刻将这部业务手机关机。

 (2)作案人员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手机通常并不是实名登记的。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在私营手机号贩卖者手中购得神州行、全球通等非自己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以便隐藏自己的真实省份信息,此外,还有一部分的作案人员会利用办理的假身份在进行号码的购买。

 (3)除了手机号码非实名之外,犯罪分子还会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存着或者借记卡,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会以每次几十元的价格租取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进行相关银行卡的办理。这些犯罪手段都为相关执法人员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4)案犯在讲资金进行非常转移的过程当中,也会格外的小心谨慎。在赃款到账之后,他们首先会通过电话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钱款是否到达账户,然后,再选择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区的没有监控设施的取款机进行赃款的提取,还有一部

  分犯罪分子,会利用金钱作为诱饵,雇佣其他人员代替其进行赃款的提取。也因为以上种种原因,相关的执法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当中会遇到极大的阻碍,甚至逐个调取监控录像也无法追查到案犯的线索。

 第三章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侦办工作中的问题和原因 3.1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侦办工作中的问题 3.1.1 立案侦查难 立案侦查难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从将短信发往任意地区,因此许多处在距离较远地区的受害者由于路途遥远,如果金额不算太大就会放弃报案,只是进行电话举报,但是这样的做法很难立案。二是现在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法都比较高明,都是多次作案,每次的金额又比较小,这样一方面受害人觉得没必要报案,另外也达不到立案标准。第三是即使在将作案嫌疑人抓获之后,立案程序也非常难开展,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受害人员身处其他城市和地区,异地办理程序繁杂,或者本人出于某些原因不想承认自己被骗等等,都给相关执法人员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3.1.2 管辖权界定难 犯罪嫌疑人多跨区域不断地换地方犯罪,许多案件发生时犯罪人早已在其他的地区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可能出现五种情况:一是犯罪的手机卡号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二,是交由作案者户籍地执法部门进行管理;第三是由被害人员户籍地执法部门进行管理;第四是由作案者提取赃款所在地执法部门进行管理;五是由作案人员开设的银行帐号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甲地人,到乙地买手机卡,在丙地开设银行帐号,最后从丁地取款,而受害人在戊地汇款,案件的管辖权就很难界定,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3.1.3 侦缉难 犯罪嫌疑人由于多次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而且由于多次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不仅时常更换作案地点,更是利用许多的伪装技术,而且受害者的地理位置并不集中,要想进行证据的搜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许多的受害者都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心态,尤其是在“六合彩”特码案当中被骗取钱财的人员,由于脸面等问题非常抗拒配合相关执法人员执法,宁可损失钱财也不愿指证

  案犯,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顺利办理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福建警方破获付维宁被骗案的过程当中,相关执法人员在作案者处查获了赃款将近 200 笔,共 160000元人民币,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受害者至今只有付维宁一人报案,其他受害者由于地址不详,目前都无法进行查证。

 3.1.4 打击处理难 在作案者被捉拿归案之后,通常他们会竭力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狡辩,并且,与此同时,相关执法人员在搜集证据好作案工具的过程当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因此,许多的手机短信诈骗案件都不能真正使犯罪者得到惩戒,加上劳动教养的执行标准偏高,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只执行取保候审、监视等等,但是,这些手段并不能够从根源上防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难以体现“从重从快”的精神,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严格的处罚。

 3.1.5 侦查部门不统一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也属于是诈骗行为,犯罪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与储蓄卡调包、机械合同诈骗等手段有些相像,因而,各个地方负责侦办的部门也不相同,有些地方由经侦部门侦办,有些地方由刑侦部门侦办,这样对接过程就会出现很多的麻烦,在处理这些麻烦时又会耽误些时间,这样既很容易丧失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最佳时间。

 3.1.6 有关部门协作不力 有关部门协作不力,一是电信、移动通信、金融部门的个别领导认识不到位,协作意识差,甚至认为打击此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己无关。据相关记录显示,福建省泉州市警方在进行一起关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侦破工作时,当地的电信企业竟然不配合警方办案。第二点,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尽管从目前情况来看,相关的职能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限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但是,由于很多实际的阻碍,具体来说如缺乏主管职能机构授权、执行人员数量较少等情况并不鲜见,这些都对执法的顺利进行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第三,某些运营商为了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退出了一些不需进行身份登记的业务,这也都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当案件发生之后,相关执法人员在进行犯罪分子身份详细信息时,就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侦破工作的难度也会大大提升。

  3.2 短信诈骗案件的成因分析 3.2.1 公众的防范意识薄弱 可以说,手机诈骗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和被骗者的心理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作为相关的犯罪研究人员,当务之急就是深入研究被骗者的心理活动,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宣传手段,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有一个清晰、深入的认识。其实,具体来说,在很多同类案件当中,犯罪者利用的正是被害者不劳而获、贪小便宜的心理。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诈骗案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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