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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严厉打击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通告范文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27 21:09:36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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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五、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六、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以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哄抬物价、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八、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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