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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悔过书新闻

发布时间:2024-04-27 02:39:1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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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悔过书新闻篇一:对药家鑫事件的反思

对药家鑫事件的反思

先简要说下这次事件。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年10月20日,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需弗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嫌疑人药家鑫,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新闻中说,他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他在朋友眼中是个柔顺却又倔强的年轻人。他喜欢弹钢琴,很在意自己的外表,想要去整容。他在同学的眼里是个“乖同学”,学习优秀,内向,还带了几份钢琴家教。他是一个不带任何标签的普通人,他身上令人胆寒的狼性和反人性行为只是一个特例,所引发的恐慌也就不会扩大化。但很不幸,愤怒之余,人们还是看到了他的身份——大学生,而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无论良善、丑恶,也因此注定再一次成为人们批判和攻击的对象。

不管药家鑫是不是人们所说的“富二代”,似乎“富二代”给大家打印象总是“飞扬跋扈”、“惨无人道”。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大家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也许我们都有这样的疑问,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远不止这些。

社会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的思潮是否要承担一些责任呢?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也是你方唱罢我方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

家庭教育的缺失难道不是他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吗?人前温顺如羊,内在粗野癫狂;表面顺从乖巧,内心愤怒如海。心理咨询师说,药家鑫“性格偏得太厉害了”。药家鑫曾对朋友感叹,“也许我心理有点扭曲了”。这时候的小药,如果能进行相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自救,也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遗憾的是,教育从未教导孩子如何进行心理自救,多是将问题掩盖下来,让他们不知所措,这才加剧了悲剧发生的可能性。

就药家鑫的杀人动机和犯罪时的心理活动,公安长安分局一名警察说,药家鑫供述称,怕自己车号被受害者记住而遇到麻烦,还说“当时慌乱,没有考虑到后果??”“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因为怕难缠就去灭口,至于对方性命,在他眼里只是“麻烦”而已。想想我们除了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在课本上何曾读到关于“敬畏生命”的文字。 我们的大学在培养大学生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否也有所缺失?药家鑫在大学里拿奖学金、钢琴也弹得好,但这些仅能说明他是个好学生,而他处理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的能力却并不成熟。所以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也要学会生活,学会处理复杂的事情,这恐怕比大学文凭更重要。

大学生要注重情商能力的培养,学会冷静、稳妥地处理事情,学会处理人际关系以及对他人情绪的识别能力。这些能力我们的大学课堂永远不会给我们。需要我们自己去完善,我们真的应该多读些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方面的书籍,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我们也应该时常关心像药家鑫那样的内向的朋友。生活中他缺失了太多的爱,更需要朋友的理解和关心,如果每个群体对他多一份关爱,也许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试着去关心自己和身边的人吧,改变要从自身开始。

《论语.学而》中曾子曾说:“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反省自己这是对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一些经验。但是最根本的根源是什么?真正该反省的是什么人,这种结果是社会本身、教育本身的结果。这也不公平。

最重要的的是,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人反思,一旦出现问题,上级一声令下,全体动员,文件犹如倾盆大雨般的下来,开会动员,注重总结,像条件反射一样,等这股“热情”一过,我们的反思也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所以我们要多学习圣人,多反省自己。

药家鑫悔过书新闻篇二:舆论监督-药家鑫案件为例

摘要:“媒介审判”现象一直是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而且对此的争议之声不断增大,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加强,使媒体舆论与司法理性间的矛盾愈加突出。纵观近几年的热点司法案件,总能找寻到一些特征。本文将着重从这类事件体现出的特点和传播学结合的角度,探讨“媒介审判”的形成机理。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司法 传播学

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审判之前,搜索微博可以很轻易地看到网友们这样的原创微博:“杀人偿命,药家鑫该死”;“#药家鑫案明日二审#像他这种自私的人留在社会最终还是危害社会”;“#李昌奎死缓争议# 这样的人不判死刑,天理何在?”;“#李昌奎死缓争议# 像李昌奎这样的人如果免死了!有违司法的公正!”当然理性看待的网友也有之:“那些曾经歇斯底里高叫过“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死”的人们,其实有一半以上是在泄私愤,个个自诩为法官”;“我认为应该等法院审理清楚,还原更多的真实之后再行评判,而非现在就道德审判,非死不足以平民愤”。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源,微博使用的低门槛、传播迅速现状,使“媒介审判”再次站在了风口浪尖,难怪有网友在得知审判结果后称之为“媒体的胜利”。

一、“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①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一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②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则用更精炼的语言进行了概述,他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③

在笔者看来,“媒介审判”表面上是由于新闻媒体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力求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媒体只是公众讨论案件的平台,但实质是其所形成的代表公众意志的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对抗,若舆论获胜就被冠以“媒介审判”的帽子。

二、“媒介审判”的特点及传播学分析

纵观“胡斌案”、“邓玉娇案”、“李启铭案”、“蒋艳萍案”,都可以从中或多或少地找出些许中国社会的特征。

第一,媒介审判案件中当事人身份特殊,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人物。一般而言,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握有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有钱有势的上层人士,他们往往在社会上占有强势的地位。例如“胡斌案”就引发了社会上对富二代的质疑;“李启铭案”肇事者以一句“我爸是李刚”而牵涉出其父,对时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蒋艳萍案”中的蒋艳萍则是女官员卷入权色交易、贪污受贿,被称为“湖南第一女贪”。这一类违法者,在社会中是强势的,很容易逍遥法外,因而一旦他们涉案,公众的关注度就会增高。还有一类当事人恰好与之相反,他们是对抗公权力或者是公权力作用下的受害人,比如孙志刚、邓玉娇。无论是哪一种当事人,他们都与公权力息息相关,在中国的社会中,公众对于公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反感,所以一旦这类人触犯了法律,公众便希望他们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类人的形象不乏是媒体的“培养分析”功能在公众头脑中留下了“刻板成见”。“培养分析”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社会要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和发展下去,就需要社会成员对该社会有一种“共识”,也就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重要的事物以及社会的各种事物,各个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要有大体一致或接近的认识。④大众传媒这种功能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并不会为受众所察觉,其最终结果是形成印刻在公众头脑中的“刻板成见”,即人们对特定事物所持有的固定化、简单化的观念和印象,它通常伴随着对该事物的价值评判和好恶的感情。⑤

从“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中,“培养分析”形成的“刻板成见”对“媒介审判”的作用就可见一斑。如“胡斌案”中就充斥了民众对“富二代”的仇视;“李启铭案”中更是对嚣张的“官二代”的怒骂;“邓玉娇案”中,邓玉娇以一个弱女子抵抗强权的形象为她赢得了不少舆论的眼泪。

药家鑫悔过书新闻篇三:从药家鑫案看媒体审判

班级:新闻二班 姓名:王鑫月 学号:1011040209

“言杀药家鑫”中的媒体角色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26岁女子张妙.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 沸沸扬扬吵了整整半年的陕西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犯罪嫌疑人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的二审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喧嚣一时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自事件发生,各大报纸、网站纷纷刊载各种消息及言论,让本来一起普通肇事杀人案慢慢变得非同寻常了!离奇扭曲的行为、狂暴躁动的民意、错乱纷杂的信息、暴戾极端的表达、荒谬模糊的开脱??一切角色的膨胀和萎缩都发挥到了极致。“网络审判”、“媒体审判”这类词汇一次次出现在各种评论中,“药家鑫,不是法律干掉你,就是你干掉法律”顶着如此的残酷地舆论压力,无疑已经对司法审判的进行构成了一定冲击。同时,来自民众及各界的质疑,也让媒体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遭遇了巨大的挑战。似乎在法院宣判之前,民众已经给了药家鑫必死的判决,对生命最初的尊重与挽留,已经完全被愤怒所遮蔽,药案是互联网时代典型的群众审判。造成如此“以群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的现实,这不仅是媒体的失误,更加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如果不在这种嗜血的狂欢中清醒,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从新闻角度而言,新闻报道是完全的事实报道,不掺加记者个人任何的情感倾向和喜恶,真实是前提也是必须。一辆私家车和两个父母身份,药家鑫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继“我爸是李刚”事件后,无疑,给了广大民众先入为主的观念,事实上,无论他背景是贫是富,之于案件,是完全没有任何干系的,也不存在笃定的影响力。中国贪污腐败之风一段时间内的不能改变的现实,使大多数人尤其是普通民众普遍存在的“仇富”、“仇官”心理,专横任性腐败的权力催生反抗的民意、逆反的民意,也使这种民意染上暴戾与非理性的病毒,给药家鑫的枷锁填上了一份沉重的镣铐。而后来《勿让药家鑫肇事杀人误入标签式批判惯性》等报道,以及网上对药家鑫家庭背景的争议以及媒体发布的关于其并非富家子弟的消息,在完全被愤怒冲昏头脑的群众眼里,造成的只能是反效果。和随后而至的“激情杀人”“职业习惯”等说法,一起在众人眼里构成了显得十分拙劣而低俗的开脱。《杀人乱扯“弹钢琴”,强奸要赖“俯卧撑”?》等文章充分表明人们对于药家鑫的坏印象已经进一步坐实,此类报道也闪烁出浓重的媒体倾向,难脱审判之嫌。加之,公众认定,司法腐败的泛滥会造成杀人凶手的逍遥法外,于是大家义愤填膺,齐声喊杀。此时,某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言论甚嚣尘上,无论如何强调司法独立不受媒体舆论左右,但司法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回应民意,舆论对司法施压,司法难逃被非理性的民意所绑架。

此外,过度详尽地关注报道此案各种细节情节,也让药家鑫案件和司法部门的公正执法背上了一层阴影。“学妹声援、激情杀人、弹琴理论、以其开头废除死刑”各种层出不穷的报道相关联,私人言论泛滥,对民众对案件的理性判断造成的更加深刻的影响。完全不具备专业知识和高等教育的群众并不能像李玫瑾教

授等人那么理智地以专业的角度分析本案,某些探究和分析甚至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此时的公共知识分子和媒体引导越是不想药家鑫死,民众越是不会放过药家鑫。此时,“杀死一个人会使那么多人感到痛快,而阻止杀一个人的努力激起那么强烈愤恨”的事实,已经形成,各种仇恨因子同时爆发,应经成为司法审判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如此情况下的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已经完全没有活下来的可能。任何形式的杀戮都不能称得上一件好事!悔过书被指不真诚,以前的荣誉成为讽刺,哭泣被批作秀,同学邻居的请愿书更被判断为药家一手操办。同情并不能成为破坏法制的托词。如此一棍子打死的全盘否定,之于一个人来说,这未免太过偏激、太过残酷了!司法部门最后在庭审现场首次发出500份之多民意调查问卷,不只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诉求,更加是司法部门对于民意的变相试探。“言杀药家鑫”虽然广大民众和网友占据主体,但各大媒体确实难逃罪责。不管是前期的消息报道,还是后期不成功的舆论引导,都成为了公众舆论的制高点,为人们发泄情绪提供了的契机,给后来民愤之火熊熊燃烧添加了至关重要的几把柴火。

媒体审判在各种案件前后不断在言论中出现,不仅对民众的情绪造成影响,为社会治安添加了众多不和谐因素,同时,也严重干预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司法部门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制造了困境。所以,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才能在客观、公正、真实报道和法律范围内的舆论监督的前提下,避免出现媒体审判。这是现行社会大环境下,我们,不只是媒体,也是社会各界必须关注并为此付出努力的大问题。从药家鑫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处理偏差,会造成媒体、社会专业人士或机构和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垮台。“请问,去央视哭一次要花多少钱?”、“砖家”这类言论不会唯独出现在药家鑫案中,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受灾面,也完全在预料内。到了似乎‘民意’代表公平、正义、良心的地步,那法治岂不形同虚设?‘民意’审判的声音,左右法理的审判,是法律的尴尬,更是法律的悲剧,这是必须避免的!

当前社会,如何避免媒体审判的现象?这是社会共修的大课题。

自媒体而言,最初,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时候,要注意在字里行间、举手投足不掺杂个人情感和判断,呈现给受众最原始的事实。凡是经过加工的东西,都可能遭到有心之人的存心挑剔,如果我们自己做到没有任何谎言和倾向,就可以理直气壮的面对来自各界的各种质疑之声。

其次,我不支持,媒体在案件没有完全定案之前刊载任何个人言论、公共言论和会可能误导受众的实质性报道,即媒体不应该在司法之前作出定性判断。任何媒体提前表态和定位都有可能带来舆论风波,尤其是那些完全找不出根据的猜测和自以为权威的解读,无疑为社会舆论制造噱头,进而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我们必须知道,对于法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讨论,更不允许模棱两(转 载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药家鑫悔过书新闻)可的偏向,公众和媒体都不该在对未来猜测假设的基础上对司法置喙!而是审判后,对于已成的事实,媒体和公众才存在自由的评论权!

此外,严格舆论监督制度,提高媒体公信力。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将直接影响到媒体的执行力和影响力,而媒体审判,对司法的权威性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媒体舆论监督在发挥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作用的同时,不该干涉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就要求司法要做到高度公正透明。对此,部分人提倡的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就很值得提倡。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是可以寻求平衡的,前提就是媒体对于司法工作的不干涉,不评价,我想,如果媒体作为隐形的第三方来单纯的对司法做出“视”的动作,不仅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

力,也可以减低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力,同时能够达到监督的目的!媒体及公众都不该做事前预测,“查案是警方的事,审判是法院的事”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任何外力的干涉,都会带来未知的歧义,而媒体就是为其设置隔离带,保证其独立进行、不备干涉。

除此之外,全面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也很重要。媒体人应该具有高度的新闻敏感,预见所发报道可能产生的结果,提前合理小心的措辞,寻求理智的引导,引导向理智的方向,在舆论发生偏差时,做出及时而有效的引导。强化社会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把社会效益置于经济效益之上,提高媒体公信力。

当前的社会现状,要彻底避免媒体审判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作为媒体方,在合理利用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依然要尽可能的提高对司法的监督力,减少干预力,协力在实践中寻求最优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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