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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催收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16:40:29 影响了:

营改增发票催收通知书篇一:营改增后常见的30个发票使用问题

营改增后常见的30个发票使用问题

一般问题

1、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2、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4、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5、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7、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8、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9、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10、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11、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2、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13、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行业问题

(一)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

15、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6、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1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19、一(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营改增发票催收通知书)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二)金融服务

20、贷款服务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2、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2016〕62号)规定,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23、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及交易所的证监费、经手费、过户费等收费,交易所结算公司是开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还是开给各家营业部?

营改增发票催收通知书篇二:有关营改增后发票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采取何种方式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纳税人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应按要求统一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2.从事非货物运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3.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转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若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均无须另购设备;

4.试点纳税人中已经同时拥有国、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转到国税后采取对原国税税控收款机升级的方式继续使用。若纳税人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

5.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转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设置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具体如下:

1.交通运输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3.为方便了解国、地税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

三、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的普通发票共10种,其适用范围如下: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在北京市范围内为从事货运客运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四、普通发票的规格及防伪措施是什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的规格与地税局原规定保持不变,其防伪措施如下: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十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营改增发票催收通知书篇三:营改增费用报销发票规范

一、营改增后发票要求

1.新增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必须提供专票范围:房租物管费、住宿费(备注栏要写上名字与身份证号)、培训费(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培训内容)、会务费(带上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内容)、租车费(备注栏要写上来回地点)、租赁费备注栏上写租赁地址、场租费(备注栏上写场地地址)、旅行社业务相关费用(合同)、携程等代理机构开具的机票费等。

2.五类发票(国税)可继续使用:景点门票、过路费、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无需开具专票费用:餐饮费、交通费(第三方代开的约车服务费等除外)、免税险种的费用、用于集体福利的费用、出差的机票(行程单)、火车票等。

4. 要求提供专票费用:资料费、印刷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电子耗材。说明:发票附件是经过税控机直接打印,不接收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

5.私车租赁给企业使用,其维修费不能报销;公司名下车辆,维修费发票备注栏要填上车牌号码。

6.地税发票基本取消:景点门票、过路费、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冠名发票。

说明:不在本企业缴交社保人员不接受报销。

二、发票要求详细说明(按费用口径)

三、注意事项

1.过渡期时间要求:5 月1 日之后需按上述要求开具发票。对于过渡期票据,开票时间为5 月1 日前的营业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6 月30 日。因部分地方税局规定:2016 年4 月30 日前领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 年6 月30 日。因此存在5 月1 日后仍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可允许使用至6 月30 日(注意此处仅指已领用及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发票)。

2.不同纳税人开票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开专票或普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零星费用,如办公用品(单笔金额500 元以下),快递费(单笔金额300 元以下)发票等,可不强制要求开具专票,但大额或统一采购的需要求对方前往税局代开专票。

3.专票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必须认证抵扣,逾期不能抵扣。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传递给财务人员,保证专票及时认证抵扣;

4.票据信息完整性:专用发票的信息有严格规定,信息错误易导致认证不通过。需要经办人员对发票类型(是否带有“专用字样”)、公司名称、内容、金额以及开票时间等发票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票面的字迹清晰,不得压线,盖有专用章;

5.税金损失责任:若供应商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拒绝或按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承担税金损失;

6.发票遗失处理:若发票遗失,应尽快通知财务人员,由供应商向税局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并请供应商提供记账联的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经办人还应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7.发票粘贴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绿色抵扣联需进行抵扣,请勿粘贴,使用回形针固定即可。

四、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华鑫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纳税人登记号(国 税 号):440181708222493组织代码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8号

电 话 : 020-66826868 传 真 : 020-34763169

开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华鑫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南村支行

开户帐户:44001531412050052265

银行行号:1055 8101 8114

五、201601-201606期间产生费用报销时效。

营改增环境下,201601-201606期间产生费用在201606内全部列支,不能在201607后(含7月)内做帐务处理。

需要网上申报报销的单据,请于2016年07月5日前寄回公司相关人员; 做法:总部审计人员在7月10日前交财务帐务处理。超时限的费用单据依国家政策不税前列支,公司支付此类费用,视为个人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网上申报报销的单据,请按通知职人员告知日期内提交,超期莒南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税。

说明:财务一律不预收任何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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