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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27 13:11:17 影响了:

征收通知书篇一:房屋拆迁通知书

搬迁通知书

宁搬字 第 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单位)所居住的直管公房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属危险房屋,已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须立即搬迁。望在接此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者,责任自负。

宁县城乡建设局

二OO 年 月 日

收执人: 送达人:

宁 搬 字 二 ○ ○第 号

搬迁通知书

宁搬字 第 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单位)所居住的直管公房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属危险房屋,已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须立即搬迁。望在接此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者,责任自负。

宁县城乡建设局 二OO 年 月 日

收执人: 送达人:

征收通知书篇二: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存根联)

编号: 村

你们于年 月 日生育政策外 孩,你们的行为属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生育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限你们于年缴按月加收2%滞纳金。

送达人签名: 被送达人签名: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社会抚养费代征所 年 月 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

编号: 村

你们于年 月 日生育政策外孩,你们的行为属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生育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限你们于日前到大店镇代征所缴纳,预期不缴按月加收2%滞纳金。

送达人签名: 被送达人签名: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社会抚养费代征所 年 月 日

征收通知书篇三:征 地 告 知 书

征 地 告 知 书

海地征[2011]第11-5号

海门市海门镇双高村8组及相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镇(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567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规〔2011〕

(二)根据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执行;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发〔2007〕2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2月2日

征 地 告 知 书

海地征[2011]第11-6号

海门市海门镇双高村12组及相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镇(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211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规〔2011〕

(二)根据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执行;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发〔2007〕2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

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转 载 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征收通知书)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2月2日

征 地 告 知 书

海地征[2011]第11-7号

海门市海门镇双高村10、12组及相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镇(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6707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规〔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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