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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24-04-26 23:54:41 影响了: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案件 调解情况分析 **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自**年4月下旬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婚姻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加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工作思路,探索调解工作新方法,帮助广大妇女儿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半年来**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从**年4月28日起到**年10月31日止,半年来共调解婚姻家庭纠纷62起,其中调解和好17起,调解离婚的45件。其中因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家庭暴力离婚的纠纷20?件,因打牌赌博欠帐离婚的纠纷?10件,因重男轻女离婚的纠纷?3?件,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离婚的纠纷21件,因婚后无生育和嫌贫爱富离婚和子女残疾负担太重离婚的纠纷7件。离婚当事人农村户口的占75%,城镇户口的占25%,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80%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0%,离婚当事人年龄40岁以下的占80%,40岁以上的占19%,50岁至60岁的占1%,女方无法忍受被迫提出离婚的占85%左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98%以上的当事人都能协商一致。

一、经对阅卷分析统计,我们注意到今年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70后中青年人离婚现象比较突出,所占离婚比例很大,且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上升。据统计,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年龄呈现年轻化,离婚当事人年龄30至40岁的所占比重大,45岁到55岁比例较小,而且女方要求离婚的案件有明显增多。????????? (二)因缺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缺乏沟通、家庭暴力而引发离婚的占有很大比重。自今年4月下旬以来,当事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件,约占32%。???(三)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的离婚纠纷21件,约占34%,所占比例相对较大。

(四)农村人口离婚比例很高,高中文化以下的离婚律高。

(五)因重男轻女、婚后无生育的、家庭负担较重离婚纠纷比重偏低。

(六)调解和好不离婚的占案件总数的27.7%,比例偏低。调解和好的案件,大多是夫妻一时赌气要离婚,男方认错,女方谅解,一般都能和好。

(七)婚姻家庭案件结构单一,以离婚纠纷为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解除同居关系等纠纷没有。

(八)调解时,纠纷当事人就夫妻双方债权、债务不肯言明或声明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二、案件特点原因分析 (一)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类案件没有,说明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二)(三)开始施行以后,我县对《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法律宣传、普及较深入。适婚青年登记结婚的比例较高。???????(二)婚姻家庭案件结构单一,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没有。说明了一是基层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和调处了大量的该类矛盾纠纷。二是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受理婚姻家庭案件范围,还需要面向社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当事人认为到民政局就是办理离婚的,并不能完全理解还可以办理其他家庭纠纷。四是我们**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的时间短,工作还需进一步拓展。

(三)从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县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得到明显强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在拥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她们在家庭中开始有了话语权,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正是由于女性做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维系者,她们往往并没有坚定的、特别强烈的离婚意愿,加上法院诉讼离婚大多在协商不好情况下,才起诉离婚,程序繁多,大多情况下,被迫想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协议离婚离婚这个行为,表达她们对婚姻的不满,因而,这类案件往往都能通过大量的劝导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调解和好或协议离婚。

(四)诉求离婚理由的变化,体现出我县居民越来越注重精神追求,开始更加注重婚姻在精神层面上的质量,男女平等意识也越来越强。也就是说在经济富足的情况下,人就开始追求精神的东西。比如,有几起案件的当事人,男方在外面只顾挣钱,回到家以为把钱给老婆一扔就行了,谁知女方却因为经常家中没人可交流,学会了上网聊天或出去找朋友聚会,最终夫妻俩的心散了,女方以和男方没有共同语言为由诉请离婚。这些案件说明,很多人在经济收入改善后,越来越注重精神文化的需求,婚姻中男女双方既要在经济上相互扶助,还要在精神上相互关爱,培养积极健康的共同爱好。

(五)农村离婚当事人比例高。说明一方面夫妻外出打工,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多,且调解和好的可能性较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农村的中青年人选择了外出打工的方式以求生存,但是对于外面的世界缺乏必要了解,也缺少必要的心理、技能和知识准备,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放松了自身素质的提高,从而逐渐放纵自己,放弃责任,于是有了外遇,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加之夫妻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双方的矛盾不能够及时解决,感情裂痕无法及时弥补也是客观情况。另一方面生活节奏加快,思想观念改变。现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活节奏也在加快。人们关注的是金钱,婚姻的价值观在改变,感情逐渐淡漠,婚姻变成了廉价品。现在女子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女子不再依附于男人,不再是社会的底层,她们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对于婚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委屈、过错,双方不再忍让和迁就。? (六)“70”后离婚人数比重最大。说明一是舆论环境及社会干预对婚姻控制力的弱化。传统舆论对于离婚负面影响的过多渲染,随着时代的变迁被逐渐削弱。法律制度的修改、家庭结构的改变、婚姻的淡化,使得离婚变得越来越私人化。“70”后自小生活在“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被动摇的环境中,将离婚视为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丝毫没有父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烙印。二是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对婚姻稳定性的冲击。社会生活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的巨变必然影响到“70”后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加之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疲于生存和发展,无暇精心经营婚姻。

三、应对策略建议 (一)健全“三项机制”。?一是要在健全和完善调解组织机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婚姻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二是要健全纠纷排查机制。结合县妇联的信访窗口,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依托各乡镇、社区、村调委会和法律援助站,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及时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测、早调处,从而挽救更多的濒临破碎的家庭。坚持每月一次的排查,及时掌握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实现以防促控促家庭和谐稳定。三是要健全联合调处机制。整合妇联、司法和乡镇社区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对婚姻家庭案件,充分发挥部门之间协作,发挥调解组织的网络优势整合调解资源,提高了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二)建立“三支队伍”。一是进一步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加强调解员对《新婚姻法》及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理解,掌握调解技巧和语言,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提升调解专业水平。二是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立由30个乡镇妇联主席、20个社区妇联主席和422个村妇代会主任组成的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员队伍。三是建立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县妇联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组建并完善由女法官、机关女干部、妇联维权干部、乡镇和社区志愿者等组成的婚姻家庭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深化调解与普法工作的结合。利用“三八维权周”、“六一”、广场舞大赛、端午龙舟竞赛等重要时段和活动载体,组织志愿者走村入户广泛宣传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其解释、《人民调解法》和**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纠纷受理范围的宣传力度。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优化社会性别意识,倡导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二是深化调解与平安创建的结合。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和表彰活动,使广大家庭和群众深受教育。三是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与文明创建的结合。结合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星级文明户”和晒最美家庭故事寻最美家庭等活动,通过正面典型教育和弘扬家庭美德,积极预防家庭矛盾和构建和谐家庭。

做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助推平安家庭建设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

(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因素,表面看来是家庭成员关系之间出问题,实际是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表面上是赡养问题,实质上是继承问题,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实质上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等等复杂矛盾交织。

(三)纠纷发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积月累,深藏久蓄,一朝发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几点设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纵观婚姻家庭纠纷,其大都经历萌芽、升级、尖锐、激化四个发展阶段。矛盾处于萌芽阶段时,调解成功率高且效果好。随着矛盾阶段性发展,调解难度加大,纠纷容易反复,调解成功率降低。因此,婚姻家庭纠纷应早介入、早化解。

(一)要引起重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有些调解组织遇到一些家庭纠纷,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甚至以“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为由,忽视了其危险性,不作调解甚至推诿。 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思想上必须重视,认清矛盾规律,寻找调解方法,深入细致调查。对不同内容纠纷采取不同方法: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激励法;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换位引导法;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煽情分析法;对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倾听疏导法等等。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做好化解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调处矛盾纠纷是农场司法分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在制定调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与农场司法分局签订责任书,对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完善奖惩考评,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一票否决”;要层层抓落实,农场司法分局指导各级调委会在“六统一”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和例会、学习、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要做到“六有”,有记录、有方案、有专人、有时限、有回访、有检查。

(三)要依托网络信息。开展调解工作,必须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作用,畅通信息。必须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在社区、管理区、场直单位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居民小区、居民组健全民调小组或民调信息员队伍,形成二级中心三级组织四级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新格局,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管理区,大矛盾不出农场,力争所有矛盾在辖区内得以调解解决。

(四)要创新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信访、调解、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原则,把握主动权,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每月的常规月查、重点时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及敏感时期的专项排查,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矛盾纠纷隐患,边排查边治理,限时专人负责,多方法多途径争取提高调处成功率,及时掌握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信息,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二是建立维护稳定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从“治本”和“治标”两方面入手,“治本”即加强法律、政策有关宣传,围绕全场中心工作,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治标”即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尽快结案,提高调解成功率。如当前群众的敏感问题拆迁补偿、土地承包、林地补偿、大额资金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开发建楼项目,涉及矛盾多,各级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政策,参与咨询,钝化矛盾,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了工作中没有重大群体性纠纷发生,没有恶性案件发生。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建立的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农场法庭也要设置人民调解指导机制、示范机制、培训及调研评查机制,双方互动,实现诉调有效衔接。如农场法庭委托所辖农场调解委员会参与,成功调解了四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四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在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下,执法部门加大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保障家庭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赡养老人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宣传等项工作,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调解效果才能得到充分提升。

针对每一件个案,我们归纳了三点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并积极用于指导实践。主要做法:

一是情感疏导。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成因,因势利导做好情感疏导工作。如在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中,引导女性自强自立;在析产继承纠纷中,从亲情伦理、营造日后家庭和睦角度劝说当事人适当让步言和;在赡养纠纷中,通过激发当事人养育感恩之情来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赡养费用和方式;在子女抚养、探视权纠纷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开展矛盾协调工作。

二是开导沟通。在弄清来访者的基本事实和主要矛盾后,视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的不同,采用单独或集中的方式进行劝解引导,同时积极征求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建议,视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和类似案例调处方法,依法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三是阶段释明。调前释法,先释明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初步的自我判断和基本预测;调中明法,在调解过程中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预期目标,以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调后说法,当事人意见一致、协议签订前告知双方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

很多东西是我根本就想不到的。

润色超级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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