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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五年规划(2021年—2025年)

发布时间:2024-04-19 14:29:00 影响了:

 xx 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五年规划(2021 年—2025 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扎实推进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不断提升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容,丰富创建形式,扩大创建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为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 xx,营造民族团结良好氛围和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我县“十四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使全县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局面更加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牢固、“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案(事)件基本消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县“全覆盖”,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的常态工作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以加强五个方面创建工作为基本抓手,达到如下目标。即:在现有基础上,规划实施期内创建市级示范单位(地区)不低于 48 个(目前 13 个);力争创建自治区示范单位和地区达到 4 个、国家级示范单位(地区)达到 2 个。其中县级国家机关、中小学校等重点领域在规划实施前三年,率先实现市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全覆盖,为我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合理布局原则。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团结、稳定大局,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全面布局各项创建工作。

 (二)坚持科学运作、规范实施原则。针对创建活动阶段性任务要求,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掌握创建活动规律特点,提升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坚持全面参与、人人关心原则。紧扣各族群众新期盼、新要求,结合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与热点问题,尝试和丰富创建形式,真正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为各族群众的共同和自觉行动。

 (四)坚持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不仅要按照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和单位命名办法和考核标准,对申报地区和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同时对已经命名的示范地区和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动态管理制度,与时俱进提升创建质量,对经考核不符合标准的示范地区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示范荣誉。

 四、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广泛动员各族干部群众、社会各方面,大力营造浓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氛围,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一)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精准创建”

 1. 进机关。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机关单位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在组织各项活动中充分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我国“多元一体”多民族国情及各民族大团结元素。

 2. 进企业。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自觉把创建工作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用人计划,以企业车间、班组为重点,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进社区。正确对待和把握社区内多民族共居的特点,进一步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主动为居民开辟有利于各民族文化相互展示交流的平台和载体,使各民族成员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社区环境。

 4. 进乡村。进一步增强乡村民族工作的能力,以落实“十四五”规划、关注和改善民生为主题,鼓励支持乡村积极为各民族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5. 进 学校。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贯穿于教书育人各环节和全过程。

 6. 进连队。促进军民鱼水之情,增强连队官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巩固军民团结融洽氛围,使连队成为风雨同舟、鱼水情深的示范引领。

 7. 进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宗教教职人员带动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知法守法的和谐友善氛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防止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渗透破坏,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文化引领”

 1. 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加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强化革命文物保护,传承红色基因。引导各族群众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认真开展民族传统、民间文艺、民俗文化、民族音乐舞蹈体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研,积极开展文化传承创新课题研究和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结合起来。增强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大力宣传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集大成、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挖掘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守望相助理念,做好传承和发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工作,打造一批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彰显优秀民族文化特色、符合现代文明理念的精品力作,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3. 支持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扶持民族用品企业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生产,促进民族医药和文化产业发展。围绕文化旅游资源,支持建设人文历史、自然景观、红色文化等特色旅游景区。

 (三)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金种子”培育

 1. 深入开展“立德育苗”教育活动。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爱我中华”和“中华民族一家亲 同心共筑中国梦”等民族团结主题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国情教育。

 2. 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把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族知识、民族团结模范事迹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组织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在校学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进一步强化广大青少年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

 3. 编辑传播“民族团结一家亲”好故事。组织专家学者,整理、编印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领少数民族群众致富奔小康、扶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创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对“民族团结一家亲”好故事进行广泛宣传,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家喻户晓,成为全社会学习的榜样。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先进人物评选表彰活动。

 (四)全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精神家园”

 1. 以坚 定共同理想信念为核心,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强化政策学习与实践,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强化法治思想宣传教育,坚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决心。

 2. 以巩固共同思想基础为重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利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情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和“五个认同”在各族群众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筑牢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这个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的共同思想基础,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3 3. . 以巩固强化主流思想主导权为着力点,加强民族领域意识形态引导与管理。在关系民族工作重大政治原则和政策理论问题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巩固和加强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的领导权、话语权。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增强各族群众辨别大是大非、自觉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和文化渗透能力。

 4. 以多民族聚居县情为特点,加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完善“一周两月”、学习讲堂、民族团结模范事迹报告会等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平台,大力开展国情、区情、市情、县情、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造谣生事煽动民族情绪言行,使网络真正成为民族团结正能量传播的主渠道。

 (五)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权益保障”

 1. 提升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水平。以依法治国为引领,深入实施依法治县方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2. 全力保障合法利益。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积极关注各族群众的合法诉求。特别要注重优先发展教育、扩大再就业、发展增收产业、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等民生方面的诉求。

 3. 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和输入地沟通协作机制,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登记办证劳动就业、子女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

 4. 加强清真食品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工商户和清真认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清真食品认证有关规定。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监管,保障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5. 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矛盾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依法打击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的渗透破坏,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各级党委(党组)牵头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按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地区(单位)标准,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对在创建工作中不力,失职渎职行为启动问责程序。

 (二)充分用好已经建立的宣传平台,确保活动 落细落地。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工作和宣传平台及网络,运用先进传媒工具,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实现本职工作、为民服务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三维”深度融合。

 (三)强化督查考评,确保活动扎实有效。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考评及表彰办法。通过组织年中督查、年底考评、互观互检互评等,对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五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和考核评价,并对示范创建达标单位、宣传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活动协同推进。各乡镇党委、政府 ,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建设。宣传、统战、机关工委、民族等工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创建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问题会商机制。民委委员单位要结合职能,各司其职,广泛开展宣传创建活动。

 (五)落实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要求,统筹安排资金,切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投入。

 本规划为我县各级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指导性文件。全县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应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旗县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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