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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7 01:37:25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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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篇一:及对策浅谈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

浅谈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冯兴吾 杨仕田 刘金海

为增强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水平,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 司法部决定自200J年1月1日起在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实践中,使用者普遍反映较好。但是,要素式公证书在制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试提出,求教同仁。

一、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

l、必备要素不全。

必备要素为公证办证证词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而有的公证书在证词中却存在保全的关键词缺省、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清等情况。

2、选择要素选择不当。

选择要素为根据公证证明的实际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 酌情在公证书证词中写明的内容。有的公证书证词应写明的未写明,如证据的存放地点不明、开奖中有在场人的未加描述、合同的生效日期及条件未说明等。

3、法律条文引用不规范。

有的房屋转让合同公证书证词中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

4、大宗批量证未按要求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有的认为批量公证,公证书证词基本是一致的,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同,不必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5、要素式公证书的范围过窄。

司法部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范围暂定为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而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公证书格式。

二、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问题之对策

l、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公证书格式的全面突破,是一项十分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对公证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集体学习、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司法部下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使用说明、参考格式及与要素式格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公证业务、语文和文书写作水平。

要素式公证书与过去的公证书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公证证词中必须写明某个公证事项适用某种法律、法规, 因此,公证人员不仅要熟悉公证事项适用什么法律,还要清楚具体的条款。所以,公证员为适应未来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不断加强学习。

2、必备要素写完整

一是保全证据公证书。

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全称、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的姓名, 包括自然人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写明国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要以其营业执照或公章上名称为准,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法人的基本情况及行为能力。

保全的方式方法,如自书、代书、公证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参与保全人员的情况,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人、翻译、勘验等的人数、姓名等。同时,还要写明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 日期,是否向证人宣读和经证人阅示,证人在证据上签名(盖章或捺手印)是否真实。 二是现场监督类。

写明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对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及竞买人资格的审查情况,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对其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审查结果,对拍卖规则内容的审查结果。拍卖活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主管部门(文物管理 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拍卖标的的监管机关(海

关、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小组等)。

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拍卖过程(拍卖方式、竞价形式)是否符合拍卖规则等。

三是合同(协议)类。

写明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公证人员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一致意见。

如出售房产(期权)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 占地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合同应有预售许可证,现房买卖应有房产证;共有房产或已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的房产,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后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选择要素要适当

一是保全证据公证类。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对于没有根据的原因,或者用途不定的,或原因用途难以确认的,一般不宜直接写明; 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公证规章或有关规章等);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具体写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有些省、市有公证地方性法规的,如我省的《安徽省公证条例》,本文认为也应引用。对所取得的证据的保全方式及存放地点。 如有附件时,应写明附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及附件的名称、份数、页数、顺序号。 二是现场监督类。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来源、瑕疵及相关责任的说明;拍卖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某某某、某某某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三是合同(协议)类。

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权属情况指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专有权、专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包括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共有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如写明权属: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由XX、XX共有”,接下去再写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共有人XX对转让该标的物无异议”。

转让、承包或租赁合同标的物时,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认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写明当事人是否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条件,如法律规定合同须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写明“本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项下房屋经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质押合同》自合同项下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有的还写明“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4、加强管理,制定规范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荐要素式公证书制作较好的公证书卷宗。

要素式公证书的推行,使公证的形象逐渐饱满起来。过去制式的形式影响了对实体内容的更深入的探究,而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之后,对形式的单纯追求已经不再是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法律实体内容的审查就必然成为公证工作的重点内容。因此,在从过去的偏重程序法、兼顾实体法向偏重实体法、兼顾程序法的转变过程中、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荐要素式公证书制作较好的卷宗。

二是实行公证处之间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交流。

要素式公证书使公证证明活动更加公开化,增强了公证活动的透明度。公证人员的工作, 包括审查的内容、依据的法律、分析判断过程都明明白白地展现在当事人面前,展现在法庭面前,展现在公证书使用部门面前。

因此,要举办公证处之间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交流,在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将有益的经验在全系统进行总结、推广,努力做到公证程序公开、公证活动的透明,使人们对公证的认识更深,对公证书的证明力更加确信。 三是防止出现新的要素式公证书的格式化。

如果我们仅仅把要素式当作一种形式, 当作一种被动的工作,那么,要素式公证书就不会有生命力,就会回到传统的老路上去。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理解要素式公证书的内涵, 而不是其表面。只有理解其内涵,公证员才能真正发挥主

观能动性,才能通过公证书充分展示公证员的个性。

5、适当增加要素式公证书的种类。

有的公证种类,如继承权公证、执行证书等都没有实行要素式公证书,如实行要素式公证书就能较全面地反映当事人的境况、申请的原因和目的、公证的对象和范围、公证的结论、依据事实和法律等方面。再如提存公证,若按老式部颁格式,只能证明提存协议上当事人的印鉴或签名属实,不能在公证书具体反映提存数量。为方便当事人。

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该参照部颁示范格式.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地为当事人出具要素式公证书,在坚持法律原则性的基础上注重事实的灵活性的运用,使要素式公证书具有更加强大的实用性,增加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

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篇二:要素式公证书

要素式公证书在公证工作实际中的作用

【摘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对于促进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及 与提高公证的证明要求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应提高公证员的素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树立公证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要素式公证书;公信力;证据效力;提供服务;树立 形象;提高素质

为什么要推广要素式公证书呢?以往公证员在出具公证书时与法 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在对实体法的把握上是一样的,但公证书没有突出公证工作依法定程序进行真实、合法性证明的特性。往往通过寥寥两个字“经查”一带而过,对公证员是怎样受理、审查、核实从而得出结论并没有一个逻辑性很强的推理过程,造成我们的证明结论比较空洞,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结合的不够好,尤其缺乏证据上和公证员如何审查方面的支撑。使得人民法院在判案时必须经调阅卷宗这个程序才能采信,影响了审判效率。要素式公证书能够使公证证明活动更加公开化,增强公证活动的透明度,清晰的反映公证员从受理到出证的每一具体步骤,清楚的表述取证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在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后,继承类、强制执行类等公证书也相继推行使用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这说明改变结论定式公证书,走向要素式公证书是中国公证行改革的必然要求。 所谓要素是指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或本质,是构成事物的组成部 分。虽然没有人对公证书的要素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本人理解公证书的要素就是构成公证书必不可少的因素。要想抓住公证书写作的要素和核心,必须在注重特性的同时坚做到以下几点:1.公证书中的必备要素是证词中必须具备的内容,一个都不能遗漏。2.公证员组织的证词必须是纯客观的,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因素组织证 词。3.公证书要直接陈述,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制作时不能使用夸张等修辞手法。4.对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要准确把握。公证书中出现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不要在证词中出现。

5.制作公证书要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公证结论的作出,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前提,要经得住逻辑的推理。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以要素式公证书取代旧式公证书,具有以 下几方面重要作用和意义:一、要素式公证书可以提高公证公信力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公信力, 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和生命,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石。以往当事人在收到公证书后对公证收费和结果都很质疑。要素式公证书的实行,使当事人在收到公证书后,能清楚的看到当事人自己做了哪些工作、给公证处提供了哪些材料,以及公证结论如何得出的都有一个了解,也便于人民法院把公证书直接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相呼应。推行要素式公证书要求公证员不但要有较高的道德素养还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一份优秀的要素式公证书,不仅反映出了公证人员所付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反映出公证活动的规范、严(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 学习 网: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谨,也是对当事人一个很

好的普法过程。一份优秀的要素式公证书不但可以提高公证员对自己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提高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形象,增强公证的公信力。

二、加强了公证的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可以享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在我 国现行的《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对公证证据效力都有所涉及,因此也确定了公证证据的“优势证据原 则”。由于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公证的证据效力并非仅指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的效力,而是指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证据上具有最高效 力,亦即公证文书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而公证书依靠既存的公信力确立起来的“优势”已在慢慢消失殆尽。 证据保全的要素式公证书忠实再现了客观情况,使法院不必经过 全面审查核实,就能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予以采纳,充分展现出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因其较早的推行使得公证书作为证据的“优势”得以体现。三、促进了公证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金融、证券 等新兴公证业务不断增加,迫切要求公证员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对公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够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要求。由于要素式公证书强调了公证证词的诸多要素,每一个要素都需要公证员亲自审查、把关,促使公证员必须注意完备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更加严格地审核公证事项事实情况,增强了公证员的责任意识和证据意识,也迫使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加强学习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以利于研究、分析证明对象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并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公证,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对于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之,要素式公证书的推广实施和公证处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它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实践证明,实行要素式公证书体现了公证的价值。作为一名公证员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总结,不断创新,我相信通过素质的不断提高,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要素式公证书在公证工作中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篇二:要素式公证书探讨

一、我处要素式公证书使用总结回顾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处作为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对要素

式公

证书的实际运用,不仅提高了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水平和技巧,而且通过要素式公证书

的写

作促进了公证员在实务中对公证程序的重视和操作上的细化,促进了我们对公证工作自

身特

点的认识和总结。同时,我们也一直关注着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在实践应用中所反映出

来的

各种问题。

在要素式改革的第一阶段(2000年-2003),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这三类要素

公证书中以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使用情况最好,合同协议类最差,成为千人一面、套用必

备要

素的“要素式定式公证书”。对不同的使用结果,我们反思:同样的公证员,同样的文字

法律水平,为什么不同类的公证事项,要素式格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通过比较和总结

原因,

我们得出结论:证据保全类证词通过表述客观的取证活动和过程,为最后的证明结论提

供了

有力的支撑。而合同公证书内容主要是公证员在实体法上的主观认定表述,公证员是通

过了

什么公证活动,弄清了什么事实才得出了公证结论基本不予交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证明

思维使得公证书的内容只有实体法上的认定,而不体现公证程序的履行,而只有按《公

证程

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在第一阶段的要素式总结后,我处开始在全处树立起公证程序决定公证效力的概念,要

素式

公证书的写作围绕公证程序展开,成为我处公证员的自觉意识。

[上述观点见我处主任左燕芹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一年间》(发表于2001年《中国司

法》)]

在要素式推行的第二阶段(2003年-今),主要是在强制执行、继承公证事项上推行要素

式。

法律意见书因为不是公证事项,且在实践中使用的不多,这里不做细述。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我们在实务中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证词进行了完善。一是通过列

举申

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来支持对公证主体审查的结论。二是在证词中向申请人核实了

双方

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及数额有无疑义,并将双方申请人对核实无疑义的表态、债务人

自愿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表示和对公证员向其进行强制执行概念、程序、公证法律后果和法

律意

义告知的反映在债权文书审查部分进行了表述。三是帮助、指导当事人细化和规制债权

文书

的执行举证条款。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的主动核实义务转变为债务人违约后的

主动

举证义务,从而为执行证书的顺利签发创造了方便条件,避免了因债务人违约后不配合

可能

造成的签发执行证书被动。 关于继承公证书主要的完善:一是在公证书的首部应当使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概念;

二是

在公证书的正文中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三是在用于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财产两款公证书

格式

中,增加了认定遗嘱或遗赠生效的各项法定要件。 这一阶段我处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反映出的特点就是程序更趋完善,同时证据意识觉醒。

如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告知、举证条款的设定等。 现阶段,我处公证员们的要素式写作通过多年的磨练已普遍达到了一个较为整齐的层次,

们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也遇到了下一步该往何处去的方向问题。在定期总结和反思的过

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公证书的写作不仅仅是一个文字水平的问题,更是工作模式、工

作思

路、公证理念上的认识问题。

二、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观认定缺乏证据支撑,求证过程和公证程

序的

结合不够 1先来看看我们的公证书表述:(以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为例)比如合同证词中“当事

有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条款完备”;继承公证词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

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无缺乏劳动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现场监督证

中“评委均具有相应当评审资格”、“抽奖过程符合预定的程序”等。这些表述全是认定

性表

述,包括事实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认定。但这些认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公证员是如何

审查、

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的?对支撑这些表述的证据材料的不重视,对求证过程的省略,导致

证词

结论主观而空洞,没有证据上的说服力。这与我们平时在办证实务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

指导

极不相衬。反过来,由于公证书中并不反映公证员是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核实,

证员们在办证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也流于形式,多只限于证据材料的收集,而忽视

了对

证据材料本身的核实、分析和对自己心证规则的梳理和公示。同时,公证书中所反映出

来的

公证程序活动,只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经查”这些抽象的概括性词语一笔

带过,

而对于每个程序阶段内的实际内容均不涉及。比如:当事人在申请阶段自己举证了什么

证据

材料,想证明什么?公证受理阶段怎么进行的告知和谈话?公证审查阶段核实、审查了

哪些

证据材料?公证员通过什么样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公证结论?都没有。在继承这种实质审

查的

公证事项中,上述问题还好一些,而对于合同类公证这些问题就比较突出。 虽然是以要素式的名义在写公证词,但对于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恐怕我们在实务中很

难静

下心来予以总结。

1、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 2000年《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的定义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出处是《现代

语词典》第1466页。在律公司江晓亮处长所作《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作用和意义的》一文中认为,“公证书要素即构成公证书证词的必要内容”。但什么是构成公证证词的必

要内

容?没有人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在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对各类公证书

的必

备要素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在实体法范围内,公证书应当包含什么审查内容。如《辅

导材

料》中对合同协议类公证的必备要素表述为:公证处审查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4)当事人签订

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5)合同条款是否完

备,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上述必备要素的列举,体现了我们对实体法律规定本身的重视,是从公证员的主观认定

角度

来认识公证书的必备要素的。它要求公证员从是否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角度来判断公证事

项本

身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强调公证工作自身的特性。 公证事项种类多、内容杂,只有把握住公证工作的本质特点,才能够抓住公证书写作的

要素

和核心。公证书的要素要首先反映公证工作的特性。什么是公证工作的特性?第一,公

证是

一种证明行为,第二,公证有法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公证工作的特性----证据性和程

序性。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要素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证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程序性要素

是公

证书的结构,而证据性要素是写作的基本素材。没有证据,程序的存在毫无意义;没有

程序,

证据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所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因此,公证书的必备要素就是支撑公证证明结论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公证员的审

查、

求证过程。它包括程序性要素和证据性要素两方面的内容。

2、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言之有物--证据材料 要素式公证书怎么反映公证的程序性和证据性?除了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还要言之有物,

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篇三:要素式公证书探讨

一、我处要素式公证书使用总结回顾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处作为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对要素式公

证书的实际运用,不仅提高了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水平和技巧,而且通过要素式公证书的写

作促进了公证员在实务中对公证程序的重视和操作上的细化,促进了我们对公证工作自身特

点的认识和总结。同时,我们也一直关注着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在实践应用中所反映出来的

各种问题。

在要素式改革的第一阶段(2000年-2003),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这三类要素式

公证书中以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使用情况最好,合同协议类最差,成为千人一面、套用必备要

素的“要素式定式公证书”。对不同的使用结果,我们反思:同样的公证员,同样的文字和

法律水平,为什么不同类的公证事项,要素式格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通过比较和总结原因,

我们得出结论:证据保全类证词通过表述客观的取证活动和过程,为最后的证明结论提供了

有力的支撑。而合同公证书内容主要是公证员在实体法上的主观认定表述,公证员是通过了

什么公证活动,弄清了什么事实才得出了公证结论基本不予交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证明

思维使得公证书的内容只有实体法上的认定,而不体现公证程序的履行,而只有按《公证程

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在第一阶段的要素式总结后,我处开始在全处树立起公证程序决定公证效力的概念,要素式

公证书的写作围绕公证程序展开,成为我处公证员的自觉意识。

[上述观点见我处主任左燕芹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一年间》(发表于2001年《中国司法》)]

在要素式推行的第二阶段(2003年-今),主要是在强制执行、继承公证事项上推行要素式。

法律意见书因为不是公证事项,且在实践中使用的不多,这里不做细述。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我们在实务中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证词进行了完善。一是通过列举申

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来支持对公证主体审查的结论。二是在证词中向申请人核实了双方

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及数额有无疑义,并将双方申请人对核实无疑义的表态、债务人自愿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表示和对公证员向其进行强制执行概念、程序、公证法律后果和法律意

义告知的反映在债权文书审查部分进行了表述。三是帮助、指导当事人细化和规制债权文书

的执行举证条款。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的主动核实义务转变为债务人违约后的主动

举证义务,从而为执行证书的顺利签发创造了方便条件,避免了因债务人违约后不配合可能

造成的签发执行证书被动。

关于继承公证书主要的完善:一是在公证书的首部应当使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概念;二是

在公证书的正文中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三是在用于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财产两款公证书格式

中,增加了认定遗嘱或遗赠生效的各项法定要件。

这一阶段我处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反映出的特点就是程序更趋完善,同时证据意识觉醒。比

如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告知、举证条款的设定等。

现阶段,我处公证员们的要素式写作通过多年的磨练已普遍达到了一个较为整齐的层次,我

们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也遇到了下一步该往何处去的方向问题。在定期总结和反思的过程

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公证书的写作不仅仅是一个文字水平的问题,更是工作模式、工作思

路、公证理念上的认识问题。

二、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观认定缺乏证据支撑,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的

结合不够

1

先来看看我们的公证书表述:(以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为例)比如合同证词中“当事人

有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条款完备”;

继承公证词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财

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无缺乏劳动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现场监督证词

中“评委均具有相应当评审资格”、“抽奖过程符合预定的程序”等。这些表述全是认定性表

述,包括事实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认定。但这些认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公证员是如何审查、

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的?对支撑这些表述的证据材料的不重视,对求证过程的省略,导致证词

结论主观而空洞,没有证据上的说服力。这与我们平时在办证实务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指导

极不相衬。反过来,由于公证书中并不反映公证员是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核实,公

证员们在办证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也流于形式,多只限于证据材料的收集,而忽视了对

证据材料本身的核实、分析和对自己心证规则的梳理和公示。同时,公证书中所反映出来的

公证程序活动,只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经查”这些抽象的概括性词语一笔带过,

而对于每个程序阶段内的实际内容均不涉及。比如:当事人在申请阶段自己举证了什么证据

材料,想证明什么?公证受理阶段怎么进行的告知和谈话?公证审查阶段核实、审查了哪些

证据材料?公证员通过什么样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公证结论?都没有。在继承这种实质审查的

公证事项中,上述问题还好一些,而对于合同类公证这些问题就比较突出。

虽然是以要素式的名义在写公证词,但对于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恐怕我们在实务中很难静

下心来予以总结。

1、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

2000年《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的定义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出处是《现代汉

语词典》第1466页。在律公司江晓亮处长所作《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作用和意义的》

一文中认为,“公证书要素即构成公证书证词的必要内容”。但什么是构成公证证词的必要内

容?没有人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在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对各类公证书的必

备要素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在实体法范围内,公证书应当包含什么审查内容。如《辅导材

料》中对合同协议类公证的必备要素表述为:

公证处审查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4)当事人签订合

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上述必备要素的列举,体现了我们对实体法律规定本身的重视,是从公证员的主观认定角度

来认识公证书的必备要素的。它要求公证员从是否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角度来判断公证事项本

身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强调公证工作自身的特性。

公证事项种类多、内容杂,只有把握住公证工作的本质特点,才能够抓住公证书写作的要素

和核心。公证书的要素要首先反映公证工作的特性。什么是公证工作的特性?第一,公证是

一种证明行为,第二,公证有法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公证工作的特性----证据性和程序性。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要素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证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程序性要素是公

证书的结构,而证据性要素是写作的基本素材。没有证据,程序的存在毫无意义;没有程序,

证据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所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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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证书的必备要素就是支撑公证证明结论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公证员的审查、

求证过程。它包括程序性要素和证据性要素两方面的内容。

2、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言之有物--证据材料

要素式公证书怎么反映公证的程序性和证据性?除了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还要言之有物,这

个物就是证据材料!现在公证书写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证据材料只存在于公证卷宗内,对

证据材料的审查只存在于公证员的内心。我们公证书中对公证程序的反映仅仅是申请、受理、

审查、出证这么几个概念性的词汇;我们审查工作的过程也只是“经查”、“对当事人提供的

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这些抽象的概括。公证员的推理和分析要建立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

核实基础上,证据材料是物质的,是第一性的,皮之不在毛之焉附?没有证据公证员凭什么

做的分析和认定?凭什么得出的结论?所以,我们要在证据材料上下功夫。没有对证明材料

的审查,我们的程序就无所落脚。因此要以证据材料的审查和核实为支撑,将公证员审查工

作的具体内容反映出来,将公证员是依据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得出证明结论的法律推理过程反

映出来,真正体现公证书的证明价值,体现公证员法律专业证明人员的职业素质。

3、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相统一

目前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在程序上的框架已比较清晰。如正文的一般框架为:公证的申请、

受理、公证审查、结论认定。各类要素式公证书都不能脱离公证程序的框架,都要反映公证

程序的履行。我们平时不论办什么类型的公证,都要用同一个程序,从当事人的申请、我们

的初审受理、举证指导和告知,到证据审查、核实,到出证,这个程序是确定的,是一般性

的,每个人都要遵行,每个证都要遵行。但是,具体到个案,这个程序用什么把它支撑起来,

往这个框架里填什么内容,就要看公证员对各种证据材料的把握了。

个案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条件决定了我们的公证工作不可能是机械的。同样是继承,同样是保

全,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事物条件的千差万别,使得我们在同样的程序下,要对当事人提供

的不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公证证明工作是围绕对证据材料的核实、审查和认定工作

进行的,无论是办证模式还是写证词,一定要树立重证据的理念。

这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是既定的,决定

了判决书的结构是统一的:首部原被告信息;正文;结论。但每一份判决书在统一的程序框

架下,所表述的内容和判决的过程都因证据材料和事实的不同,具有个案自身的特点,判决

的结论就是千人千面。

判决书正文内容一般包括:原被告争议事实;双方的举证材料;哪些证据材料对方无异议,

哪些材料对方有异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辩论;法官对证据材料的分析认定和求证(法

律依据、认定理由、心证过程)。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写作是紧紧围绕着证据材料进行。

判决书的改革思路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不仅因为通过对判决书的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审

判程序的履行和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让我们间接体会到了法官素质的提高;反过来,

我们也看到,判决书写作上的改革也正在推动审判实践的改革,使得审判工作更趋公开和透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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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证书写作对公证实务工作的促进

要素式公证书的改革应当借鉴目前判决书写作的一些经验,围绕证据材料,将求证过程与履

行公证程序统一起来,言之有物,论之有据,以公证书写作促进公证实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被写入公证书的内容一定是公证员在实务过程予以充分重视并能够做到的。而不用写入公证

书的,久而久之,我们在实务中就会由写不到导致不去想、不去做,从而形成不用做的工作

惯性。公证书中不详述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工作,公证员在实务操作中,对证明材料的

关注和审查就会只在内心一闪念,流于形式;而反过来,因为要在证词中详细表述证明材料

的具体内容和公证审查工作,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就会尽到特别的注意。求证过程从内

心思维到形成书面文字的过程,需要思维的系统化、逻辑化,需要推敲和落实,需要法律水

平和文字功底的结合。因此,公证书写作对证据材料和求证过程的重视,也会反过来促进公

证员证明思维、证明实务水平的提高。所以,对于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我们不能仅从文书

写作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是要结合我们公证工作的特点、工作模式,运用证明思维去解决当

前要素式公证书写作所面临的问题。

三、实务范例

如何在证词中落实公证员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工作,将求证过程与公证程序的履行相统一?

(一)分析继承公证书范例公证词

见后附“继承公证书范例”

注:范例只是说明的一种手段,仅做本文说明开阔思路之用。任何事物都是相对时期的相对

产物,“传统的要素式公证词”在要素式初期,相对于定式公证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与传统要素式公证词相比,范例证词在写作中增加了当事人举证和证明部分、当事人在询问

过程中的自述部分、公证告知部分和公证员核实证据材料部分。这四部分实际上都是目前我

处继承实务中已在履行的工作内容,而且都是围绕证据材料审查进行的工作。这四部分的内

容,展现了整个继承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举证和如实陈述义务、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调

查、核实工作,得出继承结论的法律推论过程。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证工作的基本程序,

体现了公证证明工作对相关实体法规定的落实。

公证书写作举例:后附继承公证书

1、当事人举证和证明部分分析

传统的证词中,一般只笼统列举一下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但这些证明材料想证明的对

象是什么;这些证明材料是哪些部门出具的;这些证明材料与证明结论之间有什么联系,为

什么要列举出这些证明材料?证词中均无表述。根据《公证法》,当事人办理公证有义务提

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这是启动公证程序的必要前提。

范例证词不是仅将继承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名称列举出来完事,而是将各种证明材料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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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制作机关、颁发日期详细记录,并写明了当事人提交这些证明材料想证明的对象,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举证的原则,也说清了证明材料提供的来源、想说明的问题和公证审查工作的基本素材。

2、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的自述部分

当事人的自述在法律上也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为认定事实提供参考。档案材料其实质也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自述。因此,当事人在谈话中的自述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通常这部分内容我们只存于公证卷内的接谈笔录中,不反映到公证词中去,但如果从当事人的自述也可做为一种证据线索考量的话,当事人的自述可以与相关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以弥补有些证据材料单一或形式上有缺憾的不足。

传统公证词是由公证员在公证书中以认定性表述将有关继承事实内容予以确认,但范例证词则是通过当事人自述的形式将相关继承事实表述出来。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明确这些继承事实的出处来源,另一方面可以突出当事人对自己陈述应有的责任和重视。哪些是当事人确认的,哪些是公证员认为应当核实的,在证词中写清楚,也利于分清责任。

3、公证告知部分

告知义务是《公证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公证程序规则》在公证“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的必须程序。传统证词一笔带过,而范例证词将公证基本权利义务的告知做为附件放在公证书后,将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中的重点内容做为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公证书。这比《公证法》的规定更进了一步:公证法规定告知内容应当记录存档,存档并不能为当事人提供什么切实的依据或实际的帮助;其出发点主要是为公证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提供可供查询的证据。而把告知写入公证书中发挥的作用则更具有社会意义:一方面等于向社会公众公示和宣传了办理公证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针对个案情况的重点告知反映了公证员做为法律服务者和家庭纠纷的预防者对当事人的个性服务和特别提示,将公证员工作的深度和价值进行了最充分的体现。同时也将公证员不能或无法核实的事实,以告知的形式将法律责任和后果予以明示。

4、公证员核实证据材料部分

我处的继承公证每证必外出调查核实被继承人档案,对于被继承人无档案或无法查明的关键性证明,我处也一般通过其他调查形式予以弥补。因此,在证词中应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写出来,真实反映我们的证据核实工作。

上述证词中的综上部分实际就是公证员的心证推论过程。公证结论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得出的证明结论,是一个证明推理的过程,反映的是公证员的法律素质和功底。如果没有这个证明过程的公开,而是在证词中直接得出由某人继承的结论,不仅会使前面证据的审查、核实工作无所落脚,也会形成证明过程的缺失。而如果只有推论,没有前面的证据材料做支撑,推论仍然不能脱离从主观到主观的窠臼。

(二)分析合同公证书范例公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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