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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补副本一定要在六个月吗

发布时间:2024-04-26 18:39:55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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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补副本一定要在六个月吗篇一: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受理通知单 :

经初步审查,您(你们)申办的 公证事项,本处已决定受理,特此通知。

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年月日

公证告知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与承办公证员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二、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申办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被询问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超期出证的事由。在公证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时,有权获得书面通知。

四、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对其签字或盖章、捺指印确认。

五、有权委托公证机构: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发送公证书;代为办理翻译、鉴定、检验检测、认证等事项。

六、有权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公证费。

七、有权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

八、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按期出具公证书(符合出证条件的,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依需要制作若干份公证书副本。

九、有权在发现公证书中有文字性错误时提出修改;有权在认为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时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有权在因公证机构执业过错受到损失时要求获得赔偿;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有权要求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调解。

十、应正确填写公证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配合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凡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因此骗取公证书的,将承担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一、应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支付办证中发生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项

费用,否则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等原因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二、应在收到公证机构制作的通知单、公证书等文件时,按照要求签收回执。

十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证程序规则,凡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依法办证或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机构终止公证。正确使用公证书,严禁下列行为:私自修改公证书的;违背限定用途使用公证书的;未经允许将公证书用于商业性广告的;其他不正当情形。

十四、有下列情形应及时主动报告承办公证员:申请公证的事项存有争议的;有被胁迫、乘人之危等非自愿情形的;有时效性、保密性等特殊要求的;该公证事项已由其他公证员或其他公证机构受理的。

十五、凡阅读有困难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代为宣读;凡存有疑义的,可要求公证人员解释。

十六、经本处审查,认为你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的,提出补正、修改建议而你拒绝的,公证人员将记录在案,由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七、签名应采用通常书写体。在通知、告知类文件上签名,视为你已阅读并无疑义后的确认;在申请公证的文本上签名,视为你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视为你出席了现场,并愿就该笔录内容承担证人责任;在询问笔录、填写表格上签名,视为你对其内容已审核无异议后的认可,同时提示你在无正文的空白处应采取划线等方式注销,修改处应盖章或捺指印以示确认。

十八、凭本公证受理单、收费收据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或通知的日期来本处领取公证书,逾期不负保管责任。

十九、本公证书具有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除外。

本处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上述《公证受理通知单》与《公证告知》,如无疑义与异议请署名确认。

署名: 年 月 日

公证书补副本一定要在六个月吗篇二:办理出生公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出生公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我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如没有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又不在我的,本处暂不受理);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如办理到美国、泰国、法国、奥地利、新加坡使用的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贴在公证书上,根据申请人要求公证书的份数决定,如申请人要求三份公证书,则要提供四张相片(公证档案须一张相片留底)。

5、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明:

1、 居(村)委会,证明上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及父母的情

况。

2、

因办理适用于美国的出生公证书须附加中英文相符公证书一并使用,故实际为两份公证,收费为(137.5x2=)275元一式三份,如当事人需要增加副本,另外加收20元/本。

参考:

根据[86]司公字第66号《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事的通知》的要求,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的译文页后,须另页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并符相应的英译文。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适用(91)司公字第96号《关于出生公证书加贴照片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须在公证书上加贴照片。

有关制发涉外公证书副本的问题,公证处按照司复[2006]16号《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制发公证书副本。

公证书补副本一定要在六个月吗篇三:公证书用纸

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公证员协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专用纸(以下简称专用纸)的管理,保证正确保管、使用专用纸,充分发挥其防伪作用,防止被盗、遗失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纸是专供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制作发往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书的防伪纸张。公证处制作前款所述公证书的正本、副本的公证证词页、公证证词译文页应当使用专用纸。但归档的公证书除外。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扩大专用纸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纸用于非公证书的制作。

第三条 对专用纸的管理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发放;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标准明确、责任到处和人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全国专用纸的联系生产、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司法部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公证员协会负责本省所需专用纸的订购、接收、发放、调剂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公证处对本处购买、验收的专用纸承担保管和使用上的管理责任,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用纸按年度以省为单位订购。公证处根据上年度专用纸实际使用量确定其本年度订购量,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公证员协会提出书面订购申请。省公证员协会对各公证处的订购申请审核、汇总后,统一向中国公证员协会订购本省所需专用纸,同时将有关费用通过银行汇人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根据全国各公证处对专用纸的实际需要,并综合其他因素制订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第七条 专用纸应当以安全、快捷的方式运输。

第八条 专用纸按成本计价收费,费用由使用公证处负担,在公证处公证业务费中列支。

第九条 省公证员协会接收、发放专用纸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对接收、发放情况造册登记。对购买量较大的公证处,省公证员协会有权视情决定将其专用纸分批发放。分批发放的,未发的专用纸由省公证员协会妥善储存、保管。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批准,省公证员协会可以对本省购买的专用纸统一增加防伪措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书和所增加的防伪措施方案应当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专用纸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在各环节上有据可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专用纸;设专室、专柜储存专用纸;储存专用纸的库房、铁柜应当符合储存专用纸的安全性要求。具体标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并报司法部备案。未达到专用纸保管标准的公证处不得开办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已经开办的,应当在中国公证员协会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仍未达到的,停办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第十二条 公证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损耗,防止浪费。

专用纸自验收时起至发放出库止,保管责任人员及其他内部知情人员不得将储存地点、储存方法等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三条 专用纸在运输、储存、制作公证书等过程中因破损等原因导致作废的,以及被盗、遗失后追(找)回的,应当在专用簿册上详细登记编号后集中销毁。销毁办法由省公证员协会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省公证员协会应当储存部分专用纸以备调剂。

省公证员协会根据申请从其储备中或者从与缺纸的公证处相邻近的储存充裕的公证处调

剂。

省公证员协会在调剂不能时,应当尽快向中国公证员协会申请增购专用纸。 各省及各公证处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专用纸。

第十五条 有关专用纸的申请、情况报告、接(验)收、发放、销毁登记专用簿册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对公证处专用纸保管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公证处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被盗、遗失的专用纸,不论其是否追(找)回,一律作废。

专用纸被盗、遗失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应当及时通过省公证员协会报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国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及时将被盗、遗失专用纸情况通报有关方面。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公证处发现伪造的公证书使用了专用纸的,应当查明其所用专用纸的来源,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

对非本省公证员协会、公证处

公证书补副本一定要在六个月吗

所购专用纸的,应当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

第十九条 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暂停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一)专用纸被盗、遗失,隐瞒不报的。

(二)专用纸一次被盗、遗失数量达到200张的。

(三)专用纸保管、使用混乱,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员协会检查和督促,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改进的。

暂停上述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在查明原因、改进工作并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后,可以继续办理上述公证业务。

第二十条 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一)公证处工作人员倒卖专用纸的。

(二)专用纸一次被盗、遗失达到1000张的。

(三)专用纸被盗、遗失达到两次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应当除名、开除或辞退。倒卖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公证处主任职务;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资格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资格。对因过错造成专用纸被盗、遗失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应当视性质、情节及认错表现,予以处分。对倒卖专用纸数量较大,或者工作人员渎职,情节恶劣,造成专用纸大量被盗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作人员,也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处分、处罚的决定机关为有处分权限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公证员协会可以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篇二:其他类中的公证书及范例其他类中的公证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公证书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公证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无疑义后,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公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以上是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2.文书编号在“公证书”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写年度的全称。接着写公证机关简称和编号。如:“(1 99×)×公证字第×号。

在首部,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但是,继承、收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的首部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正文也叫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但不论公证何种事项,都应写得清楚、准确,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些全部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里,如:出生、生存、死亡、收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等。至于法律行为公证,公证书的公证词文字只是寥寥数语。例如:“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这类公证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证事项(内容同一),如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后)的后面,这样办证时就大大简化了手续。

(三)尾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是哪个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便落款该 公证机关,但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公证。

2.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和签名先写“公证员”然后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3.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公证书一般应一事一证,其好处是既方便申请人使用,又方便公证员制作,同时,也避免了因公证事项过多而引起歧义。如果申请人申请公证证明的事项出于同一使用目的,也可以几事一证。

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对曾用名、又名、别名等,根据需要,可用括号注明。对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在公证书上应采用全国统一的称谓即父、母、夫、妻、儿、女等。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在公证书上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其后则可写简

称。

在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的名称。如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当事人的年龄,一律以出生年月日代替,出生日期一般采用公历,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公证书均需编号。应当注意的是:一宗公证事务需办几种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如果几件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件计,编一个号。

公证书分原本、正本、副本三种。签发稿是原本。填空式的无签发稿即无原本,只有正本和副本两种。不论有无原本,均需制作一份正本存卷,以作备查。发给当事人的是正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存执的是副本。原本、正本、副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正本与副本在形式上也应一致。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公证书的封面右上方,要加盖“原本”、“正本”、“副本”的戳记,无封面的盖在首页。“原本”也可不盖戳记。

 对于经历、学历、结婚等公证书,应一律贴照片。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贴在公证员签名的左上方,贴照片后须加盖钢印。

 公证文书按顺序装订好后,应当将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项页合在一起,然后在左下角加盖钢印。

【 范 文 】

1.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继承人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乡××村。被继承人 ×××,男,(或女),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盖章)。

附:立遗嘱人遗嘱

遗嘱

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座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在××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立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遗嘱可由当事人拟写,不拘于此格式。

3.收养人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女,××××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原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被收养人的生母:×××,××××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兹证明×××、×××与×××、×××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于××××年××月××日收养×××、×××之子(女)×××为养子(养女),×××、×××为×××的养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收养人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兹证明×××于××××年××月××日生于×××医院,其父母愿将此婴儿送养他人,并托医院办理。收养人×××、×××与该医院协商,决定于××××年××月××日收养此婴儿,并取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5.离婚公证书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篇三: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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