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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校对章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4-04-26 22:51:0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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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校对章有用吗篇一:公证书用纸

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公证员协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专用纸(以下简称专用纸)的管理,保证正确保管、使用专用纸,充分发挥其防伪作用,防止被盗、遗失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纸是专供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制作发往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书的防伪纸张。公证处制作前款所述公证书的正本、副本的公证证词页、公证证词译文页应当使用专用纸。但归档的公证书除外。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扩大专用纸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纸用于非公证书的制作。

第三条 对专用纸的管理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发放;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标准明确、责任到处和人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全国专用纸的联系生产、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司法部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公证员协会负责本省所需专用纸的订购、接收、发放、调剂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公证处对本处购买、验收的专用纸承担保管和使用上的管理责任,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用纸按年度以省为单位订购。公证处根据上年度专用纸实际使用量确定其本年度订购量,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公证员协会提出书面订购申请。省公证员协会对各公证处的订购申请审核、汇总后,统一向中国公证员协会订购本省所需专用纸,同时将有关费用通过银行汇人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根据全国各公证处对专用纸的实际需要,并综合其他因素制订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第七条 专用纸应当以安全、快捷的方式运输。

第八条 专用纸按成本计价收费,费用由使用公证处负担,在公证处公证业务费中列支。

第九条 省公证员协会接收、发放专用纸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对接收、发放情况造册登记。对购买量较大的公证处,省公证员协会有权视情决定将其专用纸分批发放。分批发放的,未发的专用纸由省公证员协会妥善储存、保管。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批准,省公证员协会可以对本省购买的专用纸统一增加防伪措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书和所增加的防伪措施方案应当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专用纸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在各环节上有据可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专用纸;设专室、专柜储存专用纸;储存专用纸的库房、铁柜应当符合储存专用纸的安全性要求。具体标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并报司法部备案。未达到专用纸保管标准的公证处不得开办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已经开办的,应当在中国公证员协会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仍未达到的,停办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第十二条 公证处应当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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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降低损耗,防止浪费。

专用纸自验收时起至发放出库止,保管责任人员及其他内部知情人员不得将储存地点、储存方法等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三条 专用纸在运输、储存、制作公证书等过程中因破损等原因导致作废的,以及被盗、遗失后追(找)回的,应当在专用簿册上详细登记编号后集中销毁。销毁办法由省公证员协会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省公证员协会应当储存部分专用纸以备调剂。

省公证员协会根据申请从其储备中或者从与缺纸的公证处相邻近的储存充裕的公证处调

剂。

省公证员协会在调剂不能时,应当尽快向中国公证员协会申请增购专用纸。 各省及各公证处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专用纸。

第十五条 有关专用纸的申请、情况报告、接(验)收、发放、销毁登记专用簿册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对公证处专用纸保管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公证处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被盗、遗失的专用纸,不论其是否追(找)回,一律作废。

专用纸被盗、遗失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应当及时通过省公证员协会报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国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及时将被盗、遗失专用纸情况通报有关方面。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公证处发现伪造的公证书使用了专用纸的,应当查明其所用专用纸的来源,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

对非本省公证员协会、公证处所购专用纸的,应当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

第十九条 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暂停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一)专用纸被盗、遗失,隐瞒不报的。

(二)专用纸一次被盗、遗失数量达到200张的。

(三)专用纸保管、使用混乱,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员协会检查和督促,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改进的。

暂停上述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在查明原因、改进工作并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后,可以继续办理上述公证业务。

第二十条 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一)公证处工作人员倒卖专用纸的。

(二)专用纸一次被盗、遗失达到1000张的。

(三)专用纸被盗、遗失达到两次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应当除名、开除或辞退。倒卖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公证处主任职务;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资格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资格。对因过错造成专用纸被盗、遗失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应当视性质、情节及认错表现,予以处分。对倒卖专用纸数量较大,或者工作人员渎职,情节恶劣,造成专用纸大量被盗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作人员,也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处分、处罚的决定机关为有处分权限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公证员协会可以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篇二:其他类中的公证书及范例其他类中的公证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公证书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公证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无疑义后,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公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以上是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2.文书编号在“公证书”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写年度的全称。接着写公证机关简称和编号。如:“(1 99×)×公证字第×号。

在首部,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但是,继承、收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的首部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正文也叫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但不论公证何种事项,都应写得清楚、准确,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些全部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里,如:出生、生存、死亡、收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等。至于法律行为公证,公证书的公证词文字只是寥寥数语。例如:“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这类公证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证事项(内容同一),如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后)的后面,这样办证时就大大简化了手续。

(三)尾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是哪个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便落款该 公证机关,但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公证。

2.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和签名先写“公证员”然后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3.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公证书一般应一事一证,其好处是既方便申请人使用,又方便公证员制作,同时,也避免了因公证事项过多而引起歧义。如果申请人申请公证证明的事项出于同一使用目的,也可以几事一证。

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对曾用名、又名、别名等,根据需要,可用括号注明。对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在公证书上应采用全国统一的称谓即父、母、夫、妻、儿、女等。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在公证书上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其后则可写简

称。

在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的名称。如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当事人的年龄,一律以出生年月日代替,出生日期一般采用公历,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公证书均需编号。应当注意的是:一宗公证事务需办几种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如果几件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件计,编一个号。

公证书分原本、正本、副本三种。签发稿是原本。填空式的无签发稿即无原本,只有正本和副本两种。不论有无原本,均需制作一份正本存卷,以作备查。发给当事人的是正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存执的是副本。原本、正本、副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正本与副本在形式上也应一致。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公证书的封面右上方,要加盖“原本”、“正本”、“副本”的戳记,无封面的盖在首页。“原本”也可不盖戳记。

 对于经历、学历、结婚等公证书,应一律贴照片。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贴在公证员签名的左上方,贴照片后须加盖钢印。

 公证文书按顺序装订好后,应当将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项页合在一起,然后在左下角加盖钢印。

【 范 文 】

1.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继承人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乡××村。被继承人 ×××,男,(或女),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盖章)。

附:立遗嘱人遗嘱

遗嘱

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座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在××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立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遗嘱可由当事人拟写,不拘于此格式。

3.收养人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女,××××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原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被收养人的生母:×××,××××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兹证明×××、×××与×××、×××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于××××年××月××日收养×××、×××之子(女)×××为养子(养女),×××、×××为×××的养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收养人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兹证明×××于××××年××月××日生于×××医院,其父母愿将此婴儿送养他人,并托医院办理。收养人×××、×××与该医院协商,决定于××××年××月××日收养此婴儿,并取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5.离婚公证书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篇三: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公证书校对章有用吗篇二:公证和律师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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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是() A.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B.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纠纷 D.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2.在我国,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 A.18周岁以上

C.18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B.25周岁以上

D.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 A.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公证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C.公证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D.公证事项是否合乎情理

4.公证书做成后,公证机构留存() A.原本和一份正本附卷 C.原本一份附卷

B.原本和两份正本附卷 D.原本两份附卷

5.在公证书复查程序中,在原公证书上直接进行更正的,更正处应当加盖() A.公证机构的校对章 C.公证员的印章

B.校对印章 D.公证机构的印章

6.对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法院

()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1

A.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书 C.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判决书

B.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 D.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通知书

7.下列关于公证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伪证引起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

B.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应当事人要求出具的假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C.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

D.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应当事人要求出具的假证与伪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A.亲属关系公证 C.学历、学位公证

B.国籍公证 D.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9.下列关于在中国境内的委托人委托公证的陈述错误的是() A.中国委托人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托书公证,均应当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 B.外国委托人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托书公证,均应当由外国公证机构办理 C.外国委托人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托书公证,均应当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 D.华侨、港澳同胞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托书公证,均应当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 10.下列关于领事涉外认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A.领事涉外认证并不审查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B.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 C.领事认证的目的在于使公证文书被使用国认可,产生域外效力 D.领事涉外认证需要审查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B.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C.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D.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12.律师的下列行为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是()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2

A.泄露国家机密的

B.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C.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D.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13.律师可以代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 A.一审程序

B.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C.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D.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强制执行程序

14.陈律师在承办一起股权纠纷案件时,在酒后不小心将委托人的一份重要证据原件丢失,致使委托人败诉,依法正确的处理方法为() A.由陈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B.由陈律师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由陈律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次要责任 D.由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陈律师追偿 15.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A.可以提起上诉,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B.可以提起上诉,只须获得当事人的默认即可 C.可以提起上诉,但须得到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D.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提起上诉

16.公诉案件中,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的时间是() A.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C.提起公诉后

1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为的行为是() A.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C.私下会见法官

B.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D.私下接受委托人的财物 B.被第一次讯问后 D.人民法院受理后

18.田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田律师发现陈某隐瞒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照《律师法》的规定,田律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A.拒绝辩护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B.继续按陈某的要求进行辩护

3

C.举报陈某的犯罪事实 D.请求法庭对陈某训诫

19.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某申请人提交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时,发现该申请人两年前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于是否应当颁发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正确的做法是() A.不应颁发,因为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不应颁发,因为其刑满释放不久,需要考察一段时间 C.不应颁发,因为其不具有律师执业的行为能力 D.应予颁发,因为其符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20.担任一审民事案件代理人的律师,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 A.可以自然成为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人

B.应经人民法院同意,才能成为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人

C.必须与当事人重新签订委托合同才能成为二审程序当事人的代理人 D.即使当事人要求并委托,也不能再成为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 A.外交部领事司 B.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C.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 D.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2.下列关于公证书证明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 B.公证书一旦出具,即具有证明力 C.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不能予以推翻

D.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E.对于法定公证事项,只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产生法定的相应法律效力 23.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性原则时应当做到()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4

A.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C.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D.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可靠

E.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 24.办理出生公证应注意() A.出生证明中应写明当事人生父母的姓名

B.如果当事人是弃婴,不知其生父母姓名的,可以在公证书中如实写明被收养的事实 C.公证机构只能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 D.公证机构只能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 E.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25.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A.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B.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D.处以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E.处以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26.取得律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包括() A.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B.中国公民

C.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D.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7.律师事务所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A.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B.本所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C.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超过4个月的 D.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超过3个月的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5

公证书校对章有用吗篇三:办理公证一般程序

办理公证一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

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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