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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7 01:59:31 影响了:

校友会规章制度篇一:校友会办公室管理制度

海南校友会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校友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校友会的良好形象,特出台了一下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

第一条 请爱护办公室的一切公物,保持办公室的清洁,部门或个人

使用者请做好清洁工作。

第二条 因校友会办公室的隔壁是政教部主任室,请保持办公室安

静,不要大声喧哗,不干扰他人办公与学习。

第三条 不得在办公室内进行聚餐、同学聚会、酗酒等非办公活动。

第四条 请节约用电,注意安全,最后离开者请负责关掉电灯、音响、

电脑设备,锁好门窗。

第五条 所有成员必须以主人翁的态度来爱护办公室的所有财务,任

何人不得把集体的办公用品据为己有。

第六条 办公室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

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不得随意乱配钥

匙及随意借予他人。

第七条 如外人需借办公室公干,必须由负责人同意,否则不将钥匙

借出。

第八条 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如有借出,可先报负责人,经同意,方

可借出,如有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并填写办公室财产

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因本办公室存放有其他部门的物品,其他部门若需取用其物

品时,提倡在值班时间取用。如有急用,必须经(出自:WwW.HNNscy.Com 博 文学习 网:校友会规章制度)过会长同意,

并填写校友会办公室使用登记表,否则不将钥匙借出。

第十条 海南校友会使用电脑需本着必要和效率原则,严禁私人使

用,损坏电脑要赔偿。电脑只用于办公、查询资料,不能用

于私人聊天,玩游戏;发现电脑有异常情况出现,要采取果

断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校友会办公室是海南校友会干部办公及活动的主要场所,由

海南校友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

二、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时间安排

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2:10

下午14:30—17:50

第二条 值班要求

1、值班采用负责人制。

2、值班人员:参照《校友会办公室值班表》如确实有事必须提前一

天找好其他干事替班,并向秘书处请假,必要时进行人员调整。

3、请值班人员务必保持办公室清洁,每次请做好下列清洁工作:

(1) 整理室内物品;

(2) 扫地,擦桌椅;

(3) 其他机动任务。

(4) 最后一班值班人员,将垃圾桶内垃圾清理干净。

4、值班钥匙:由前一天第一班值班人员转交到次日第一班值班人员

手中,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5、请值班人员如实填写《值班登记表》,内容包括:

1)当天在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内工作的负责人,时间和地点。

2)发生在办公室里的一切情况。

6、如有来访者,请值班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

海南校友会办公室2012年3月

校友会规章制度篇二: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华中师范大学农业推广硕士唐山班校友会(以下简称“华师唐山校友会”

或“本会”),英文全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Cheung Kong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英文缩写 AACK。

第二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性质:由所有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在校同学和毕业校友,包括高层

管理教育短训班同学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经学院同意,由同学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宗旨:弘扬“学以致用、超团队文化、社会责任感”的华师文化;

聚集各界精英,建立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工作风格:精诚团结,真情互动、无私奉献、高效务实。

第五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工作原则:和谐相融、资源共享。

第六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使命:成为同学与同学、同学与学院、同学与社会之间永久联系的桥梁,相识、相知、相助的纽带,终生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第七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议事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基本任务:统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每年主办至少一次全体参与的大型活动;促进各地校友会和行业俱乐部、兴趣俱乐部的成立和完善,促进各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资源分享,敦促各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换届改选或增补,以保证各组织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并承担与校外机构交流与合作的任务。

第九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与学院、地方校友会、行业或兴趣俱乐部及同学之间的关系:;各地方校友会或同学会(含分会)、各行业或兴趣俱乐部均为华师唐山校友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华师唐山校友会的统筹和协调,地方校友会(含分会)、行业或兴趣俱乐部在成立之时须向华师唐山校友会秘书长报备,自动成为华师唐山校友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华师唐山校友会由以上会员单位和相关成员组成,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为全体会员服务,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前者为地方校友会(含分会)、行业或兴趣俱乐部等团体,后者为未成立地方同学会的同学。

第十一条 尚未成立地方校友会的省份,如果当地同学人数在十人以上(含十人),应尽快成立;如果人数少于十人,可与周边省份联合成立区域性校友会或挂靠已成立的相邻地方同学会。

第十二条 会籍管理

一、入会:凡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同学,承认本章程、热心参加校友会活动、乐于为同学服务、同意每年按时交纳会费,可以通过本人所在的华师唐山校友会(同学会)地方分会或行业、兴趣分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后,可按有关规定缴纳会费,会籍自动成立。

二、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损害华师唐山校友会或各组织利益的行为,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如会员主动提出退会,应书面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如果未交会费,在三个月内,经两次提醒仍未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补缴会费后,可恢复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议事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本章程以及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校友会的会长;

三、根据当选会长的提名,决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人选;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各地校友会(同学会)、各行业和各兴趣俱乐部主要负责人、班委代表、其他同学代表协商、选举产生,原则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结合方式,体现跨区域、跨行业和跨届别的广泛性原则,如果各分会负责人改选,则由新当选的负责人自动替代原理事席位;

第十六条 理事会大会原则上每年六月召开一次,听取并审议会长所做年度工作报告;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大会。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会工作制度;

二、确定设立本会的职能机构;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五、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向各地校友会及行业、兴趣俱乐部及全体校友通报半年度工作报告;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年度大会或临时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的入选原则是:有热情、有时间、有能力为同学服务的理事代表,常务理事由当选会长与各届、各地区、各行业理事代表充分沟通后提名,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产生,人数初定为十五人(视发展情况酌定),常务理事一届任期两年,视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电话、专人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联络、协调各地方校友会秘书处工作对接,领导各职能机构的各项日常工作。 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原则上由长江商学院院长出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目的是扩大华师唐山校友会在社会上更广泛的影响力,为了更好地为同学服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会员中有广泛影响力、号召力;

三、品行端正,顾全大局,具有为同学主动服务的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届任期两年,原则上不再连任,视工作需要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在任期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推选产生新的校友会会长,由新的会长酝酿新的常务理事,向理事大会提名,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换届交接,交接期内仍由原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交接期满,新的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正式履行职责,以保障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人选,经理事大会通过后组建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督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配合会长完成各项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完成各项领导工作。在担任副会长后一个月内制订华师唐山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直至选出新会长为止;

三、指导协调各地方校友会和其他行业及俱乐部工作;

四、负责校友会资金筹集及协助会长进行资金管理;

五、其他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六 各位常务理事负责协助会长及副会长做好各地、各行业、各兴趣分会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会长全面负责;

二、全面实施本会各项工作。

三、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四、负责各具体职能部门的设置并有效督促各项工作协同开展;

五、负责与长江商学院内、外部有效联络和沟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个人原因在任期内无法履行各自职责,常务理事会召开特别大会,在理事中增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一、会费:每年七月,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0年/人;

二、捐赠:本会接受校友或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机构的定向捐赠(含现金和实物);

三、募集:本会向校友或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机构募集资金或财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资产管理原则是: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由会长具体负责,以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本会须半年度向全体会员公布资产明细,严格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华师唐山校友会的一个财务年度(简称一财年)为当年六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完全用于对全体会员的服务,不在会员中以现金和实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每年六月,在召开华师唐山校友会理事会大会之前,必须出具上一财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示,资产余额自动划转到下一财年。

第五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三十五条 章程制定:现阶段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提出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案,经理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校友会规章制度篇三: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清华校友总会章程

(2009年9月25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英文名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TH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清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清华校友;

(二) 编辑出版《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及有关校友资料,开办清华校友网;

(三) 统筹管理清华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清华校友,包括:清华各个时期(包括留美学务处、清华学堂、清华学校、清华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清华的津贴生、公费生;曾在清华任教、任职者;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的教职员工、毕业生、肄业生;院系调整并入和转出清华的其他校、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本条文所指清华,还包括台湾新竹清华大学。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会长候选人一般为现任清华大学校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订阅《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等的赞助款;

(二) 学校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7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清华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清华校友总会联系方式

秘书处领导

郭 樑:010-62795896 崔 剑: 010-62796549 张 伟:010-62798839 贺 臻:0755-26551495张 乐: 010-62796634 张悦月:010-62796184 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1、办公室(办公地点:同方部)

职能与服务:行政协调服务,信息及信息化,外联接待及后勤保障。服务项目有校友网、校友邮箱、校友名片系统服务和校友日常接待等。

张悦月:010-62796184

2、研究室(办公地点:同方部)

职能与服务:校友发展质量研究,校友终身学习服务,校友职业发展服务。服务项目有校友学堂运营、组织校友调研、推荐校友导师和校友信息查询等。 梅晓鹏:010-62794257

3、发展部(办公地点:动振小楼102号)

职能与服务:校友捐赠策划与服务,励学金、奖学金、互助金、大额捐赠等项目的对接与实施。

于 水:010-62796181

4、年级部(办公地点:同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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